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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留分扣減權之性質與時間起算,向來都是學說、實務一直討論的議題,關於性質有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之說,依其性質而有消滅時效、除斥期間之爭論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
我國公司法上,就股東間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向來是學說、實務上的重要問題,不乏論著深入討論,也多是考生較為熟悉的爭點
按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主要探討台灣公司治理上的問題,尤其是在股東股權結構較為分散的公司中,監察人無法獨立且客觀地行使監察權,導致對董事違法時的訴訟意願不高
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具備完整的(非障礙的)責任能力時,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責任能力障礙狀態,並且在障礙狀態下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行為
於僱傭關係中,受僱人作為債務人有服勞務之義務,僱用人則作為債權人有受領勞務之權利
當債權人之金錢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債權人得透過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乃強制執行法所規範的核心議題
對於財報不實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爭議,我國司法實務向來可採毛損益法
傳統上有關人格權之概念,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著重於體現人之尊嚴及價值的「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又所謂精神利益不能以金錢計算,故不具有財產權之性質,固有一...
一物一權,由一人單獨所有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但由於社會生活需要,亦容許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故與一物一權主義並不違反
於承攬關係中,為擔保承攬人之報酬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