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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條 「現役軍人」與「一般人民」受刑事訴追之區別
民法第7條 名詞解釋-胎兒之部分權利能力
民法第2.3.4.5.6條 名詞解釋-權利能力&出生&死亡
第1 條(法源)名詞解釋-習慣法&法理&法律漏洞與填補
第4條 名詞解釋 寄寓人/寄寓地
第2.3條 名詞解釋-特別管轄權/獨立審判籍/關聯審判籍
名詞解釋-民事訴訟&管轄權(審判籍)&土地管轄權(地域管轄權)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