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名詞解釋-
■寄寓人
指基於學習技藝、僱傭等特定原因,因日常生活之一定目的,主觀上無久住之意思,但具有一定寄寓目的,而客觀上較長久地寓居於某特定處所之人。
■寄寓地
指非以設定住居所之意思,而寄寓於他人之處所,歇宿停留較久者。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寄寓人&寄寓地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7 下午 03:03:20|瀏覽數:4083
文章引言摘要第4條 名詞解釋 寄寓人/寄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