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民法】法定清算人

作者:池錚

名詞解釋 - 2020/7/14 上午 11:29:30瀏覽數:790

文章引言摘要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37條(法定清算人)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法人之清算
乃指清理已解散的法人尚未終結之法律關係,使其法人人格歸於消滅的程序。於清算的必要範圍內,與解散前的法人為同一法人,其法人格仍然存續,但限於了結事務的範圍內有其權利能力。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點我看更多:
《法律人潮流誌》|及時、深入、專業|法律時事文章
 
📖點我看相關:
跟著前輩的腳步一起上榜—各類公職考試準備心得分享
國家考試各類科—考前重點總整理
大法官釋字解析重點彙整

文章標籤:

國營事業招考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