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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拋棄繼承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5 下午 03:37:31瀏覽數:2835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174 條 拋棄繼承

第1174 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Ⅰ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Ⅱ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Ⅲ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拋棄繼承
一.謂依法有繼承權之人於繼承開始時或開始後,依法定方式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地位之意思表示。
二.其性質,為法定要式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各共同繼承人得單獨為繼承之拋棄。
〔參見,林秀雄,繼承法講義,七版,頁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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