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3 條(分割之計算-贈與之歸扣)
Ⅰ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Ⅲ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名詞解釋
△生前特種贈與
謂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對繼承人所為之贈與。又其本質上為應繼分之前付。為求共同繼承人間遺產分割之公平,特種贈與應歸入繼承開始之遺產中為應繼財產,由共同繼承人繼承之。又因結婚、分居、營業之特種贈與係列舉而非例示的,亦即限於此三種原因所為之生前贈與,始為歸扣之標的。
△歸扣
一.依民法第1173 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為期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並依此算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是為歸扣主義。
二.惟採歸扣主義者,其補償方法,可分現物返還主義及充當計算主義。
三.所謂「充當計算主義」係指受贈人為該贈與財產確定之所有人,僅返還該財產之價額為已足。
四.「現物返還主義」係指受贈與人並未確定地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應現實返還其受贈財產。
五.我國民法採取「充當計算主義」,以利交易之迅速、便利及安全,並符合被繼承人之真意。
〔參見,林秀雄,繼承法講義,七版,頁124~134。〕
民法名詞解釋 - 旅客運送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5 下午 03:35:43|瀏覽數:1641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173 條 生前特種贈與&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