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6 條(遺囑能力)
Ⅰ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Ⅱ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 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名詞解釋
△遺囑
謂以遺囑人死亡始生效力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其雖因意思表示而成立,然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且非依法定方式(民§1189)為之,不生效力。關於遺囑之內容,通說及實務均認不以法律所明定者為限,惟不能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
民法名詞解釋 - 遺囑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5 下午 03:45:11|瀏覽數:1970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186 條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