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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作者:池錚

名詞解釋 - 2020/6/22 下午 02:53:37瀏覽數:723

文章引言摘要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民法第27條(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Ⅰ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Ⅱ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Ⅲ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Ⅳ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名詞解釋
董事
董事(一般社團稱為理事)為法人所必設之代表執行機關,對外代表法人,對內執行法人事務。
董事代表權之限制
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謂對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係指部分限制而言,除章程外,得以總會決議定之,非屬應登記事項,其限制能否對抗第三人,以該第三人是否善意而定。其與章程另有規定有代表權之董事(即§27Ⅱ)之差異在於:法人依章程訂定對外有代表權之董事時,其他董事之對代表權全被剝奪,不得對外代表法人。此項以章程訂定對外有代表權之董事,係屬應登記事項,非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參閱§31)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頁189~190。〕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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