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實驗教育法律比較及教育意涵分析
1990年我國創辦了第一個體制外的另類教育「森林小學」,1994 年成立了毛毛蟲學苑,之後雅歌小學、慈心小學、沙卡小學、種籽學苑等學校陸續成立,帶動了教育改革的風潮。然而,鑑於當時法制尚無明文、經費缺乏及升學主義盛行等因素,導致發展受到限制。直到 1999 年《教育基本法》的公布與施行,賦予實驗教育的法源基礎,確立了體制外學校的合法性[註1]。
我國於2014年11月制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註2]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作為實驗教育[註3](experimental education)之法源依據,強調有別於主流課程及教育體制的教育模式,目的在保障學生學習管道的多元性及對家長教育選擇權之重視,藉此落實「均衡的五育」、「全人教育」、「教育多元化」。以下就三種類型實驗教育法律比較如下,並說明其教育意涵如下[註4]:
類型
比較點 |
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公立高中以下學校 委託私人辦理 實驗教育條例 |
型態 | 私立學校/公辦公營學校之實驗教育 | 私立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個人(在家自行教育) | 公辦民營學校之實驗教育(屬公立學校) |
教育階段 | 國小至碩士 | 國小至高中 | 國小至高中 |
內涵 | 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需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 | 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後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並區分為個人、團體及機構3分類。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實踐教育理念與鼓勵教育實驗,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各教育相關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 |
實驗期程 | ◎高中以下 3年以上12年以下。但經許可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3年以上12年以下。 |
配合學校學習時間,國小階段最長6年,國中階段最長3年,高中階段最長3年。其中高中階段期程得申請延長1次,期間最長2年。 | 委託辦理期間依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申請人所提經營計畫及雙方簽訂之行政契約辦理。 |
學生規模 | ◎高中以下 一、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50人,自國小至高中學生人數不超過600人。 二、但僅單獨辦理高中或國中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240人,每年級學生不受50人之限制。 |
一、個人實驗教育 1人(學生個人) 二、團體實驗教育 3人以上,且30人為限。 三、機構實驗教育 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25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250人。高中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125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10:1。 |
受託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並由申請人於經營計畫明定招生人數後,送經審查通過後定之。 |
師資 | 均得經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 ||
評鑑訪視 | ◎高中以下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作為申請續辦之參考。 |
一、個人及團體實驗教育: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學年度邀審議會委員或委託學團體、專業機構辦理訪視。 二、機構實驗教育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計畫期滿3個月前,辦理成效評鑑。 |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
一、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7條第2項明定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此外,同法第13條亦強調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實驗三法之明定不啻回應教育基本法之精神,使得我國教育樣態更為多元化,俾利教育更為適性。
二、激勵教育創新實踐
傳統教育雖具有課程教材標準化、學費成本較低等優勢,然而常被詬病無法因應社會快速變遷需求。基於此,實驗教育重視實驗與創新,如經營方式、課程與教學、學生學習等各方面,不必拘泥於現行學校法令規範,開創出適性且獨特之教育方式,有助於激勵教育的創新發展。
三、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如同我國十二年國教願景追求「適性揚才」,實驗教育提供適性化的教育方式,強調任何形式的教育在本質上都是要促進個體均衡發展。部分學生基於個人身心發展因素,不一定完全適應學校生活,實驗教育三法的公布實施,讓孩子可以選擇適性教育型態,反映了後福特主義(post-fordism)觀點。
貳、實驗教育的理念分析
一、自然主義(Naturalism)
代表學者包含Rousseau,強調人皆生而有善之本質,教育應順乎自然,使人成為自然人,此種以「兒童為本位」之哥白尼式革命,打破機構教育僵化形式,認為「天性、自然及事物」是教育的三位教師,學童從生活試誤學習(trial-and-error learning)。
二、人本主義(Humanism)
代表學者包含Maslow及Rogers,主要係戰後對人性的反省與追求,強調人的重要性與價值,且對當時主智教育(Intellectualism)的反思,並主張教育應依照學生需求,教師透過「無條件地積極關注」(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發展學生潛能與本質,進而達成自我實現(self-actualization)。
三、存在主義(Existentialism)
存在主義代表學者包括Sartre、Camus、Heidegger,主要係對戰亂及過於工具理性(instrumentall rationality)及人類被動被「拋擲」於世界等決定論色彩的世界觀(weltanschauung)作出反動,重視人的主體性。
四、進步主義(Progressivism)
代表學者為Dewey,主張「教育即生長」,亦即教育除生長別無其他外在目的,強調「個體經驗持續重組連續改變的歷程」,為我國目前所推動的終身教育、實驗教育、回流教育所奠基。
五、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
建構主義可分為Piaget個人建構論和Vygotsky社會建構論,前者以基模(Schema)、同化(Assimilation)及調適(Accommodation)等概念描述的兒童認知發展及主動建構知識的歷程,藉由不同的刺激和反應的聯結,架構出個體認知系統。Vygotsky 的社會認知發展論,則進一步強調教師、有能力同儕及社會與個體互動是建構知識的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提倡鷹架理論(Scaffolding)。
六、批判教育學(Critical Pedagogy)
以提出Illich「去學校化」(De-schooling)為例,其認為學校潛在課程存在著「制度化價值」(institutionalized values)、「價值測量」(measurement of values)、「套裝價值」(packaging values)、「永恆進步」(eternal progress),並提倡四種學習網路,即教育用品服務網(reference services to education objects)、技能交換(skill exchanges)、夥伴選配(peer matching)、教育人士的諮詢服務(reference service to educators at large)。
參、實驗教育推動之問題[註5]
一、升學管道欠缺銜接性
實驗教育重視以學生為主體、教學模式創新、學習方式多元,希冀跳脫以升學為導向的傳統教育模式。然而,目前實驗教育僅於國小蓬勃發展,其後續升學銜接制度與機會普遍仍有不足,無法讓學生有一貫性的長期實驗教育學習管道。
二、師資聘任制度嚴謹性不足
實驗教育針對師資聘任條件的放寬[註6],導致部分教學人員雖具備學科知識專長,卻缺乏「教育專業素養」,進而影響學生學習成效。
三、加劇「教育階層化」(educational stratification)現象
私人實驗教育機構沒有教育部的學費補貼,辦學費用的籌措完全來自於學生學費或是企業私人捐款等途徑,導致實驗教育機構學費相對昂貴,進而造成家長教育選擇權的限縮,使得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不易實踐,加劇社會階層化現象。
四、學習成效檢核及評鑑機制未臻完善
實驗教育創新、多元的教學模式及主題式活動設計,雖體現Paulston社會地圖學(Social Cartography)所重視的異質多元,然能否提升學生的學習品質,掌握學生應有的核心素養,仍有待查證。如何以具體可行的指標或工具評估,是實驗教育成效評估面臨的難題。
五、「實驗教育偏鄉化」不利實驗教育理念之推廣
目前實驗教育有過度集中於偏鄉而導致「實驗教育偏鄉化」現象,此可能源於偏鄉小校易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需之小規模招生人數條件及瀕臨滅校危機,儘管此舉有利於保障該學區少數學生的就學權益,卻易導致實驗教育理念不易推廣。
肆、實驗教育之看法與建議[註7]
一、暢通實驗教育學校升學管道
目前實驗教育制度實施階段仍以國小、國中居多,政府應鼓勵現有實驗教育學校逐步延伸至高中階段(或以上),使得實驗教育理念之落實具有一貫性,不致中途受到體制內學校教育干擾而影響其實驗結果。
二、持續強化實驗教育師資素質與培育機制
針對我國實驗教育師資素質強化面向,可藉由建置「實驗教育師資培育機制系統」,並於該系統中融入教師創新教學的能量,藉以提升教師專業素養;此外,亦可將實驗教育師資培育納入師培機構教育專業課程範疇,以期強化實驗教育師資素質並建立培育機制。
三、補貼經費及控管實驗教育機構的收費機制
目前我國實驗教育之金額仍然過高,因而政府除可制定獎勵措施,譬如對於績效良好機構可適度放寬師生比及招收學生數,亦可補貼機構辦學經費;此外,政府可藉由控管機構的收費機制,使經費維持在合理的負擔範圍內。
四、建立實驗教育學習成效評估制度
實驗教育學校雖不以紙筆考試為評量學生學習成效的主要方式,仍須建立有效評定學生學習成效的評估機制,如檔案評量、卷宗評量等多元評量。此外,機構亦須定期繳交成果報告書接受評鑑檢核,從而避免教育資源的浪費。
五、跳脫偏鄉小校轉型實驗教育思維[註8]
政府除宜研擬適度鬆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招生總人數外,亦應鼓勵更多一般學校轉型為實驗教育,以利於一般家庭孩子能就近選擇就讀實驗教育學校,並有利提高該特定教育理念之能見度及推廣實驗教育成果[註9]。
伍、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s)[註10]
美國特許學校的背景是源於1980年代末期以降,家長對一般公立學校教育品質低落、學生學習成效不佳以及校園文化不良的反彈與反思,進而嘗試教育「公辦民營」[註11]。其內涵包含以下數點:
一、採取公辦民營形式
特許學校多半由民間團體申請設立,州政府按照註冊人數核撥經費,不足部分由民間贊助、私人捐贈或銀行貸款加以支應。
二、學校種類的多樣性
依據訴求與性質之不同,特許學校種類有一般中小學,亦包括專為中輟學生、學習不良學生、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性向學生所設之另類學校。
三、重視學生學習成效
多半特許學校會設立較高的教育目標,藉此提升學生學習表現,並透過不同形式的考試檢視學生學習成效。
四、課程的彈性化與適性化
相較一般公立學校,特許學校上課時間較長,課程則依據校內學生之特性與需求,除每日固定正式課程外,尚有活動課程、補救教學課程、第二語言課程。
五、強調社區關係與社會資源的應用
學校可視情況,與社區機構、大學、社教組織與圖書館等進行合作。
六、行政彈性化
依據合約,特許學校免受現行教育法令的拘束,因此在課程教學與人事經費上,享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
《比較》美國特許學校與我國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美國特許學校與我國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施教育條例皆重視「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及「學生的適性化學習」[註12],反映了Dewey實用主義(Pragmatism)所強調的「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觀點,並帶有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思潮下「權力下放」色彩,其差異點如下: 一、興起背景層面 美國特許學校興起主要起源自對公立學校辦學績效不佳的反動,我國則係源於1996《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所提倡「教育鬆綁」及「父母教育權」,並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參第1條)。 二、學生入學層面 美國特許學校學生來源與公立學校相同,不得拒絕學生入學、不可分發學生或特別限制學生人數;我國則有針對學生人數作限制,認為當報名人數過多時,可依設籍先後獲抽籤方式決定其優先入學順序[註13]。 三、經費預算層面 美國特許學校經費取得與公立學校一樣,亦接受校外的捐獻;我國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參第23條4項)。 四、績效評鑑層面 美國特許學校於績效評核上聚焦於「學生的學習目標是否明確」以及「學生的學習成就」,以做為政府評估績效的依據。我國的績效評核範圍則較廣泛,包含:經營計畫、行政契約之執行、學生輔導、學生權益之維護、學生學習之發展、財務之透明健全、實驗成果、相關法規之遵行、其他本部會商受託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等[註14]。 |
陸、相關試題舉例[註15]
一、何謂特許學校?請說明特許學校的起源、運作型態以及發展至今日的情況;再將特許學校與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之相關規定加以比較並分析其間異同。(108地三教行)
《參考擬答》
鑑於公立學校辦學成效不彰及家長教育選擇權的興起,美國於1990年代興起「特許學校」,透過政府立法,授權教師、家長或民間團體經營現有的公立學校,以提升辦學的績效責任(accountability)。近年來特許學校的就學人數及規模近年已有愈來愈大之趨勢,反映家長對於特許學校辦學之肯定,亦回應新自由主義下(Neoliberalism)對於「權力下放」及「辦學績效」的重視。
美國特許學校與我國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施教育條例皆重視「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及「學生的適性化學習」,反映了Dewey實用主義(Pragmatism)所強調的「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及後福特主義(Post-fordism)適性客製化觀點,然微觀面,二者仍有以下差異:
(一)興起背景層面
美國特許學校興起主要起源自對公立學校辦學績效不佳的反動,我國則係源於1996《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所提倡「教育鬆綁」及「父母教育權」,並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
(二)學生入學層面
美國特許學校學生來源與公立學校相同,不得拒絕學生入學、不可分發學生或特別限制學生人數;我國則有針對學生人數作限制,認為當報名人數過多時,可依設籍先後獲抽籤方式決定其優先入學順序。
(三)經費預算層面
美國特許學校經費取得與公立學校一樣,亦接受校外的捐獻;我國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四)績效評鑑層面
美國特許學校於績效評核上聚焦於「學生的學習目標是否明確」以及「學生的學習成就」,以做為政府評估績效的依據。我國的績效評核範圍則較廣泛,包含:經營計畫、行政契約之執行、學生輔導、學生權益之維護、學生學習之發展、財務之透明健全、實驗成果、相關法規之遵行、其他本部會商受託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等。
二、2014年公告實施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號稱「實驗教育三法」。試論述實驗教育三法制定的原因為何?及實驗教育三法實施後,對國內教育發展會產生哪些影響?(108師大)
《參考擬答》
我國於2014制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作為實驗教育(experimental education)之法源依據,強調有別於主流課程及教育體制的教育模式,目的在保障學生學習管道的多元性及對家長教育選擇權之重視,藉此落實「均衡的五育」、「全人教育」、「教育多元化」。
(一)實驗教育三法制定的原因
1.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7條第2項明定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此外,同法第13條亦強調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實驗三法之明定不啻回應教育基本法之精神,使得我國教育樣態更為多元化,俾利教育更為適性。
2.激勵教育創新實踐
傳統教育雖具有課程教材標準化、學費成本較低等優勢,然而常被詬病無法因應社會快速變遷需求。基於此,實驗教育重視實驗與創新,如經營方式、課程與教學、學生學習等各方面,不必拘泥於現行學校法令規範,開創出適性且獨特之教育方式,有助於激勵教育的創新發展。
(二)對國內教育發展之影響
1.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如同我國十二年國教願景追求「適性揚才」,實驗教育提供適性化的教育方式,強調任何形式的教育在本質上都是要促進個體均衡發展。部分學生基於個人身心發展因素,不一定完全適應學校生活,實驗教育三法的公布實施,讓孩子可以選擇適性教育型態,反映了後福特主義(post-fordism)觀點。
2.加劇「教育階層化」(educational stratification)現象
私人實驗教育機構沒有教育部的學費補貼,辦學費用的籌措完全來自於學生學費或是企業私人捐款等途徑,導致實驗教育機構學費相對昂貴,使得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不易實踐,加劇社會階層化現象。
註:
1.參考自王幼萍(2021)。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問題之探討。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
2.編按:本法在2018年1月31日已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3.國際上較少使用實驗教育(experimental education)一詞,在我國所稱之「實驗教育」,較接近於國外所稱另類教育(alternative education)或在家自行教育(homeschooling)等概念,參王如哲(2017)。從國際觀點剖析實驗教育的發展趨勢。台灣教育,704,12-18。
4.參考吳清山(2016)。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發展、影響及因應作為。師友月刊,593,9-13。
5.此部分參考監察院(2020)。我國實驗教育的實施現況與未來發展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監察院;秦夢群、莊清寶(2019)。臺灣中小學實驗教育政策之推動與現況分析。教育研究月刊,299,55-70;陳榮政(2021)。我國實驗教育實徵研究之分析與展望。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17(4),69-96。黃姮棻(2018)。實驗教育的挑戰與因應策略。臺灣教育評論月刊,7(1),68-71。
6.「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在核可的實驗規範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教師法》的規定;「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得視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以具教師證書者優先聘任;「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師資,僅要求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7.Ibid.
8.Ibid.,以美國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又譯公辦民營學校)為例,早年特許學校人數規模通常很小(約100人以內),但其學生人數規模近年已有愈來愈大之趨勢。依美國教育部統計,美國特許學校2014年度計有6474校,並有2721786位學生,可見2014學年特許學校平均每校約有403人左右,已較過去成長至少四成以上。
9.與家長溝通教育理念或教育方式亦是辦理實驗教育之重要工作,相關研究建議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與家長應進行增能(empowerment),實際做法可彙編實驗教育業務工作手冊及學生家長手冊或辦理成果發表會、家長親職或進修專題講座,鼓勵家長實務分享,提供家長增能學習的機會。
10.此部分參考秦夢群(2020)。教育行政實務與運用。五南。
11.特許學校係經政府立法,授權教師、家長或民間團體經營現有的公立學校。此類學校免受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約束,在課程、教學、人事、組織、管理與經費等事項享有獨立性。特許學校經營者必須與政府簽訂契約,定期接受評鑑確保品質。
12.尚有學習者中心、全人觀、主動性建構取向之學習理論、實作課程、開放性參與的學校組織、對話性溝通的師生關係等…。
13.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1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訂定行政契約劃分學區時,得納入其他學區,不受原學校所屬學區之限制;其報名入學學生過多時,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方式決定其入學優先順序。」
1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5條:「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內容:一、經營計畫、行政契約之執行。二、學生輔導。三、學生權益之維護。四、學生學習之發展。五、財務之透明健全。六、實驗成果。七、相關法規之遵行。八、其他本部會商受託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其立法理由:「為促進校務運作正常順利,並維持教學品質,確保學生受教權益,受託學校應依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經營計畫及行政契約辦學,並輔導學生自我統整及適性發展、維護學生權益及保障學生學習,亦需具穩健之財務及具體實驗成果,爰明定各款評鑑事項。」
15.類似題目尚包括: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請說明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意義和類型,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過程中應該扮演的角色。(105高考教行)
(2)實驗三法通過後,學校組織的型態日趨多元。請說明實驗教育與傳統教育兩者在教育理念上的差異為何?目前國內興辦的實驗教育又有哪些型態?(110政大)
(3)實驗教育方興未艾,為我國學校教育帶來新的機會與挑戰。
(一)請問實驗 教育的精神與特色為何?與傳統學校教育有何共同或相異處?
(二)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主管機關對於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權益仍須負品質保證之責。請你就主管機關的角度,規劃實驗教育的評鑑重點(請以學校型態及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為主),並說明規劃理由與內涵。(110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