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名詞解釋
△直系血親尊親屬
直系血親,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兼指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二者。故直系血親尊親屬,係指於血緣上己身所從出之人,以及因收養行為而發生血親擬制關係之尊位親屬,例如:本生父母、祖父母或養父母、養祖父母等是。
△養父母與離婚父母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原屬直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之自然血親,仍屬存在。民法第1083 條雖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惟係指回復其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而言,其固有之自然血親,自無待回復。故養子女殺死其本生父母者,仍應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至父母離婚後,非為監護一方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並無變更,自仍得為本罪客體。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54。〕
刑法-名詞解釋 直系血親尊親屬&養父母與離婚父母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36:06|瀏覽數:623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72 條 直系血親尊親屬&養父母與離婚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