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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危險負擔&利益&危險&交付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5:33:09瀏覽數:12573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373條 危險負擔&利益&危險&交付

第373 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危險負擔
一.指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債之標的無法實現時,此項不利益(危險)應由何方當事人承受負擔者。
二.又在一般債之關係,「危險」可分二種:給付危險、價金危險。在買賣契約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受人負擔給付危險,而出賣人則負擔價金危險。因而當發生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因買受人負擔給付危險,故出賣人可免給付義務;又因出賣人負價金危險,故買受人可免價金給付義務。

△利益
指買受人因占有買賣標的物而得享有之「使用收益」利益,不包括代替利益(80 年度第4 次民庭決議參照)。

△危險
本條所指為「價金危險」。詳言之,原本由出賣人負擔之價金危險,因買賣標的物之交付,而移轉至買受人,由其承受負擔。蓋此時買受人取得買賣標的物之占有,較有能力及機會防止危險之發生。

△交付
民法第761 條所定之各種交付方法是否均發生本條之危險負擔移轉之效果?實務採肯定說,惟黃茂榮老師認為第761 條第2 項之占有改定與第761 條第3 項之指示交付並未使買受人取得直接占有,故除當事人另有規定外,應不生本條危險負擔移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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