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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修法草案之再檢視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3/6/3 下午 02:35:03瀏覽數:422

文章引言摘要

隨著科技發展,利用不同的犯罪工具進行犯罪的行為也層出不窮,包括近來關於性私影像散布規範的刑法第28章之1之訂定、刑法第266條第2項網路賭博罪之明文規定

壹、前言

隨著科技發展,利用不同的犯罪工具進行犯罪的行為也層出不窮,包括近來關於性私影像散布規範的刑法第28章之1之訂定、刑法第266條第2項網路賭博罪之明文規定,以及利用相關技術進行深偽影片製造的犯罪規制,都是因應著時代科技背景之變遷而出現的新型態犯罪樣態。而近期就有立法委員針對網路霸凌所涉及之公然侮辱議題提案修法,然這樣的修法是否真的妥適,又如何與傳統考點辨明其中關係,本文認為有加以檢視之必要。以下,本文會先簡介本次提案修法之背景,而後則針對該提案之內容進行檢視,並回頭評析促成本次提案的原因事件所涉及之可能問題。

 

貳、本文

一、案件簡介與修法草案介紹

本次修法之背景係奠基於一起網路霸凌之陳情案件,據陳情人向立委所述,其受有嚴重之網路霸凌,對其謾罵之相關貼文更高達7、800篇之貼文使其不堪其擾,而這樣的霸凌不僅使其自身受到嚴重之傷害,更嚴重影響到其家人,甚至是小孩在學校亦會受到相關的言語肢體霸凌,因此希望立法委員可以因應這樣的問題進行修法。而立委旋即召開記者會向外界說明,目前已有許多的立法委員連署希望能提高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之刑度,進而嚴懲並達到遏止相關犯罪行為之出現,否則其認為當前僅會對行為人施以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並無法解決當前之問題,此外,對於網路霸凌行為亦應納入刑法309條的條文之中進行懲罰。

 

二、修法草案評析

對於這樣的修法提議,本文認為有幾個層次必須加以檢討。其一,修法內容是單純的提高刑度又或是要新增條文構成要件,也就是如同刑法第266條第二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新增「以網及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進行公然侮辱者,亦同。」?如果是前者勢必要面對三個挑戰,其一是,如果僅是要針對網路特性所帶來的網路霸凌的額外傷害,那麼整體性的提高刑度是否恰當,亦即是否會造成一般公然侮辱之狀況有普遍提高刑度之可能?其二,單純的加高刑度是否能有效遏止相關網路霸凌行為?抑或需要透過其他的修正管制手段要求網路平台或是論壇負起相關行政責任才是根本性的解決之道?其三,網路公然侮辱之情況有大有小,如果是針對較為知名之人物,有時候甚至非網路的形式就足以造成對一般人之網路霸凌程度,則在規範或量刑上,以相同要件進行規範的形式是否會造成量刑上之影響?而若是要以上述區分二者的規範形式進行處理,則會面對的問題是,是否當前網路霸凌之情況在適用刑法309條上有任何如同解釋網路賭博上的困難之處?否則為何需要額外訂定將其等同視之,而若是為了分開要件予以不同刑度之規範,則又可能面臨上述第三種情況的檢視。

本文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之道,在於回歸刑法原理原則進行檢討,而不得僅針對單純的現象進行要件修正或提高刑度,甚至過度的期待刑法或刑罰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根本有效方法。因此,首先要確認的事情是,到底以網路進行公然侮辱的模式與非以網路的方式進行公然侮辱有什麼樣的差異?是網路的匿名性?高度快速地散佈性?或是網路的不可回復性?而這些特性對於名譽侵害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如果可能造成名譽侵害更為嚴重甚至回復性更低,則或許將其視作特別的情形予以調整還較為恰當。而下一步要思考的事情是,縱然刑法或刑罰得因為網路之特性予以不同程度的區分,但是刑法或刑罰是否是一個有效的工具或方法就值得存疑,原因在於刑法或刑罰發動的時機並不迅速,而正如前所述的,網路具有快速傳播與不可回復之特性,則此時刑法或刑罰這樣的工具似乎就不是最恰當處理此一問題的恰當手段,反而透過網路本身的特性才有辦法根本性的解決其問題,例如透過課以網路平台一定的行政責任、要求其有效刪除和下架部分文章內容,甚至可能可以透過某些網幾網路的技術,去暫時禁止某特定帳號進行不當發言等,才能真正根本有效防堵並解決這些層出不窮的網路霸凌問題,否則又僅會淪為如同酒駕立法一般的不斷加高的宣示性手段,到頭來甚至還侵襲我們傳統上對於公然侮辱罪之成立的解釋適用或量刑認知,進而造成更嚴重的影響,還產生出更多的問題。

 

參、給考生的叮嚀

近期因應著網際網路的使用普遍性與技術提升,有非常多的傳統犯罪都透過網際網路的方式展現了完全不同的風貌,尤其是關於財產犯罪與性犯罪的相關犯罪行為更是受到社會與立法者的廣泛關注,並且迅速的訂定通過了許多關於網際網路犯罪的相關條文。然而,在考試時雖然最基本的要能夠掌握當前訂定的新法進行解釋適用以外,真正關鍵且重要的事情是,必須要能夠評估在申論題的個案當中,網際網路的出現究竟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是否吻合於該新法訂定之立法背景與目的,以及是否背離了刑法最基礎之原理原則,尤其許多學者都對於相關條文的現象立法感到不太滿意,因此,若能夠在解釋適用以後進一步的進行分析,勢必能夠得出完整的答題層次,亦即解釋適用並進行評析與批判,就能獲致不錯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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