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近年來討論得沸沸揚揚的國民法官法終於要在明年一月正式上路實施。然而,國民法官終究不是完全取代傳統刑事審判中的職業法官,因而到底有哪些案件適用,在案件中又有什麼相關流程需要注意,在國民法官法已經成為國考考科相關科目時,已經不得不加以留意。而以下本文將會先行介紹國民法官法的適用案件等程序性之規定,以讓同學在解題時可以至少先確認案件是否適用國民法官法,並於無法確認答題方向時,有至少得以取得基本分之內容,而後則加以提點可能的考試方向與形式,以提供考生作為參考。
貳、本文
一、國民法官之精神與適用案件
雖然因為國民法官法才剛起步施行,所以相關國家考試的測驗題目並不太多而較難以把握出題方向,然而不論考題如何變化或是多元,一定要記得留意的是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目的。因為不論題目的方向為何,勢必都需要回到此一立法目的進行解釋適用,尤其在考生無法確切知道爭點為何時,亦能由此出發開展論述,並以此精神作為正反兩說意見並陳之主張。而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條之規定:「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可以發現國民法官制度其實蘊含有諸多的目的,包括與司法不信任之輿論息息相關的增進國民感情、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提升司法透明度,以及透過人民行使司法權的方式以彰顯主權在民的國民主權理念,都是此一制度之內涵。
惟雖然此一制度立意良善,然而礙於資源等諸多考量,目前並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夠適用國民法官制度來進行審判,依據國民法官法第5條之規定,目前主要是包括:除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等重大案件才能夠進入國民法官的審判範圍。因而在解題時務必要先留意此一前提問題,才能確立在後續流程上應當適用之程序與法規。
二、國民法官與傳統審判流程之差異與重點
而在國民法官法與傳統刑事案件的審判差異上,最為重要的或許莫過於當前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其規定到:「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亦即,國民法官制度所採取的是卷證不併送之模式,亦即由起訴狀一本主義的方式來進行審判程序,而於審判過程中才逐漸揭示相關資料,以防止法官之預斷與偏見。然而,這樣的反面理解是否預設了過往採取卷證併送模式下,就會有法官預斷與偏見之問題,又或是因為是國民法官才具有這樣的特性?不過,這樣的依據為何?又是否有任何實證資料都以支持?
此外,必須要留意的事情是,從上述國民法官法的適用案件類型可以發現,事實上會適用到國民法官法的都屬於重大案件,而其中在各法院所為的模擬法庭設計上,又是以殺人罪最為常見,而殺人罪又常常出現刑法第19條關於責任能力之抗辯,因此,就此一實務重大問題,亦有可能以申論題之方式呈現,包括如何促進國民法官對於責任能力抗辯之認識,又或案件中若涉及鑑定時,也可能連帶的以傳統考點的方式出發,要求考生處理關於鑑定於刑事訴訟法之定位等內容,尤其近來私請鑑定亦成為學術實務關注的焦點,因此對於相關議題亦有加以留意之必要。而最後需要留意的還有關於上訴審之規定,在國民法官法第六節中,涉及有眾多國民法官制度下的特別上訴規定,而與過往傳統刑事案件審判之內容有所差異,惟若無法記起各條之詳細規定,至少也要從國民法官法第1條出發去思索可能的解方,尤其國民法官法第91條就規定到:「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經上訴者,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因此,若從國民法官法之精神在於引入一般國民來認定事實,以避免司法脫離人民一般之社會生活,以促成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與了解,那麼也難怪相應於此,國民法官法第92條就在國民法官審判下對於「事實」之認定,對於上級審就有特別之規定,而這些對比之處,就是應當特別留意之地方,不過在進入差異比較的分析前,仍然需要先在前提上確認是否有適用國民法官制度之情形,以免前提錯誤而適用錯誤程序與法規答題,反而失去更多原先可以好好把握的分數。
參、給考生的叮嚀
國民法官法作為近年來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自然容易成為刑事法考科的重要考點,而其出題形式不僅容易以其與傳統審判之差異作為出題方向,而出在一試的選擇題當中,近年來,二試的申論題考科也日趨靈活,就以去年考題中出現的交互詰問等實務類型的出題為例,或許在未來的考點設計上就要考生以國民法官審判制度中之成員為背景,實際運行國民法官法的審判流程,如此考生勢必需要對於整套流程有所熟悉,並能區辨其與過往審判之差異所在,容易成為具有極高鑑別度的考題,務必需要好好把握與留意,不過,也同時不能忘記把握傳統考點,尤其在鑑定成為國民法官制度之教典時,也務必要記得在過往鑑定常常成為國考考題時之爭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