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今年適逢選舉年,除了檯面上熱鬧無比的各種選舉造勢以及民調以外,事實上更被熱烈討論而讓警方非常頭痛的,正是因應選舉勝敗結果而出現的地下賭盤,透過預測選舉勝敗之形式作為賭博之目標,在近期的新聞中也可以發現許多相關案件被破獲,其中又因為地下賭盤之金額龐大必須透過各種方式洗白或流通,因此更可能涉及其他洗錢等相關金融犯罪,而賭博罪亦成為近年的考試題材,因而有加以結合思考之必要。以下本文將會先行簡介地下賭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並透過此一部分之討論,近一步延伸其可能涉及的其他金融犯罪,並再次檢視賭博管制之相關政策。
貳、本文
一、地下賭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我國刑法就賭博所涉及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266條到第270條,而其中主要之規範則以刑法第266條與第268條為主,首先賭博行為之相關規定,規定於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而第266條第2項則是針對網路賭博而新增之規定,其規定到:「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亦即在當前的刑法規定下,不只是傳統的賭博行為必須加以處罰,在當今科技發展迅速的情形下,也必須針對網路賭博之行為進行處罰。而本文並非要針對賭博罪之要件逐一進行討論,也並非也針對網路賭博之特性析論之,以下本文想要聚焦討論的是賭博罪的特殊型態,亦即以選舉結果為標的的地下賭博。
由於近年來常常傳出外國政府或組織試圖影響我國之選舉,而所謂預測選舉勝負的地下賭盤又有足以透過賠率與釋放消息等方式左右影響選舉能力,因而使得原先單向維護選舉公正性之直接性的買賣票行為,已經無法因應這種間接性影響選舉結果之情形,而多有主張要對此進行更加嚴厲掃蕩與此種特殊樣態進行立法等之呼聲。而外國政府或組織介入之方式,往往是透過由國外輸入大量資金影響賭盤賠率等方式來操作選舉輿論,並且因為這樣的大量金錢流向並不合法,所以往往會需要透過洗錢與地下匯兌之方式將外國大量資金轉入我國並進行流通。因而針對這樣的行為,往往又會涉及到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關於地下匯兌之處罰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規定的洗錢行為。
二、地下賭博之管制
正因為選舉時的地下賭盤有其特殊性,所以在選舉時往往可以看到警察透過將這些罪名以包裹式專案進行處理,並且媒體報導時也可以發現檢警同時查獲地下匯兌、洗錢與賭博之結果。而從上述的分析可以發現,這樣的一整套流程實際上是各個節點下的結果,也就是說,雖然當前的法規可能並無直接規範外國透過金錢介入賭盤而操作輿論獲致影響選舉結果之行為,並且所謂的賭博罪、洗錢罪與地下匯兌罪,也並非直接性的為了選舉公正性而存在,但是這三個罪結合起來的結果卻又可能造成某種我們不想要卻沒有辦法以法律規範的結果發生,甚至雖然我國已經針對網路賭博行為進行規範,但是如果相關機台或是伺服器等設置於國外之情形,是否有會陷入傳統上常常出現的一個考點,也就是我國刑法是否可以適用之問題。
只不過,若要思考某項刑法規定是否應當存在,則仍然必須要回歸到刑法正當性的觀點,也就是賭博罪的法益到底是什麼?傳統上的解釋可能包含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甚至是個人財產利益或是避免後續犯罪發生之結果,如果這樣子觀察下來,對於選舉結果之公正性影響可否包含其中,又是否牽連過廣的將因果關係拉得太遠,中間可能有更多的力道會介入其中?甚至在洗錢罪或地下匯兌之相關規定上是否有此保障選舉公正性此一目標?如果到頭來這樣牽連過廣的內容並非這些罪名的法益保護範圍,在進行法律構成要件檢視、執法,或甚至是針對個別條文之存廢,都必須要加以留意,而不應當將此牽連過廣之結果納入其中作為損益衡量的標的,反而應當思考我國是否有其他規範可以介入或進行管制。就以總統選舉的地下賭博來看,過往常常有以批判賭博罪法益係為了保障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因而反對賭博罪成立之主張,則此時在當前的社會上出現了賭博作為影響選舉結果公正之形式,是否原先的法益將有所變更,又或仍應當維持原先之主張,都有進一步思考之必要。
參、給考生的叮嚀
本文在行文上跳脫以個別罪名作為檢討之論述,而試圖以社會問題為本,並結合此一社會問題下可能涉及之各個罪名進行論述,是希望考生能夠注意在這種需要針對單一罪名存廢之討論上,可以有更加深入並結合時事跟社會背景之討論,尤其賭博罪是否應當廢除的討論已經非常久,相關學者文章亦有非常多之論述,若賭博罪又再次出成考題,能否結合當今賭博罪常常涉及的社會問題進行論述則有加以思考之必要,如此才能夠獲致更高的分數與更有層次之答案,而非單純的老生常談的以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法益不適格作為唯一的主張,縱使結論上可能相同,但也因當展現此一思考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