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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9號後保安處分修法內容之再檢視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3/2/17 上午 10:04:51瀏覽數:1607

文章引言摘要

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宣告「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及停止執行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因而違憲以後,立法院於2022年11月順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壹、前言

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宣告「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及停止執行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因而違憲以後,立法院於2022年11月順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至第481-7條,分別就保安處分所具有之不同性質,明定其個別應踐行之法律程序,以因應釋字799號解釋所宣示之正當法律程序內容。以下本文將會先行介紹釋字799號與因應釋字799號而修正之條文內容,並透過兩者之比較與檢視,並指出未來考試的可能方向。

 

貳、本文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之內容

本號大法官解釋之內容,主要係針對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定的強制治療程序,由於在過往的相關規定中,並未賦予受處分人對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對於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讓其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所以被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違反憲法上所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而違憲,必須進行修法。此外,雖然關於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之部分,本號釋字認為此與憲法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不過在主文當中大法官也特別提到,在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有關機關應該要依據本號解釋之意旨進行調整。最後,大法官在本號釋字,亦針對強制治療程序的實際運用,要求相關機關必須要注意強制治療與刑之執行需要有明顯區隔原則的憲法要求,進行一定之調整以符合憲法意旨。

 

二、本次修法所涉及之條文與議題

事實上本次修法除了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之內容以外,由於2022年亦因為幾起社會新聞出現的重大案件,所以增修了關於監護處分等保安處分的規定,就所謂具有精神疾患的觸法行為人進行一定的處分。因而,本次修法係針對保安處分的相關規定進行一次徹底的翻修,初步將保安處分分類為涉及人身自由與不涉及人身自由之部分,建立不同層度的正當法律程序規定,以保證各受處分之人的基本權。包括明訂檢察官聲請之程式及法院准駁之依據、規定聲請之期限、提供辯護權及輔佐人之保障、明定辯護人閱卷權及受處分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提升各類型保安處分之程序保障,以及規定不起訴處分或裁判後,檢察官聲請宣告保安處分時之程序準。由此可以明確知道,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所提及的陳述意見權利等,已經在本次修法當中得到一定之保障,不論是有能力自為陳述者或是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都有一定的程序保障基礎。

而本文認為有幾點在考試時需要特別加以留心的地方,首先是「層級化保障」之思維,亦即並非對於所有的保安處分都一體視之,必須要針對各個樣態多元的保安處分,就其所涉及之基本權影響大小去調整保障的層度,原因是所有的資源都是有限的,若過分的在不應當特別加以保護之地方施以過多的資源,最終可能造成的是效率的犧牲又或是資源分配不均之問題,到頭來如果資源不足,所有的法律規範可能都形同虛設。而事實上,對於所謂的資源不足一事,其實也就是大法官在此號釋字中提及的關鍵問題,亦即強制治療在當前所展現的刑罰性質,由於相關醫療的資源並不充分,這個時候在不施以治療的拘束,實際上就形同是刑罰一般,最後也僅剩下隔離無害化的作用,僅僅是透過物理上的隔絕於社會,達到社會防衛與社會安全之結果,而非根本性的透過施以治療的方式來改善行為人的觸法原因,並試圖讓這一群行為人有機會重返社會。

此外,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中亦有提及所謂過度長期的強制治療之問題,由於治療,甚至是對於精神疾患的治療本來就是一個不太明確之概念,更何況對於一般人會否再犯的預測本來就不慎準卻,在此二者結合之下,事實上到底要如何決定是否應當讓受處分人重返社會,是實務運作下的一大難題,而由於誰也沒辦法保證他不會再犯,因此最保險的方式就是不讓其接觸社會,造成社會的受害風險提升,但是這也就是犧牲受處分人人身自由之結果,到頭來以治療之美名其實行的確實一個更不受法律檢視與約束的刑罰,也僅是以醫生此一權威替換掉法官,但是實際上做出的可能是相同的情事,對此,是在當前修法保障各式程序之後,仍然迴盪不前的議題。

 

 

參、給考生的叮嚀

本號大法官解釋所涉及之考點橫跨憲法與刑事法考科,不僅相關法規可能成為公法中出成釋憲對象之題型,也有可能實際上結合刑事訴訟法或是刑法之規定,在刑事法考科中出現。尤其近年來越多出現非常實務與審判運作上之題目,這些過往較不常注意的審判後執行之內容,也可能出成考科,考驗大家對於相關條文的熟稔程度,並且是否能夠點出所謂刑罰與治療在整個刑事法發展趨勢下的張力與問題,如果能夠將此二者之緊張關係點出,亦即所謂治療在實務運作下可能出現的刑罰化趨勢,又或是將刑罰的去福祉化性質,實際上根本無從解決此種精神疾患者觸法之社會問題,並且深入的分析當前法規之設定,最後得出自身之結論,則勢必可以獲致不錯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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