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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之效果

作者:可樂

法學領域 - 2023/2/6 上午 11:57:10瀏覽數:3310

文章引言摘要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故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一、前言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故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此為行政領域之「期待可能性原則」之展現。對此,本文將自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之背景事實出發,分析行政義務之創設方式,以及行政處分違反上開「期待可能性原則」時的效果,並簡單整理學者對此判決之評論,以助考生了解行政處分應具「期待可能性」的意義與違反該原則時的法律效果。

 

二、正文

 

(一)引導案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本件被上訴人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經環保警察隊查得:其於100年年間多次委託非法業者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棄置於臺中市某處,經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同年會同至系爭場址採樣該等傾倒、棄置事業廢棄物,檢測結果判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乃認被上訴人前揭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於100年8月18日裁處被上訴人罰鍰,並就堆置於場址之事業廢棄物提出清除處置計畫書及限期改善完成。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後,因被上訴人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0年9月3日至9月10日間,派員至現場並拍照存證查驗限期改善結果,系爭場址仍堆置事業廢棄物,並未改善完成,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 條規定執行按日連續處罰,分別各裁處被上訴人罰鍰3 萬元,共計 240 萬元。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就此連續處罰,法院認為:「適用行為罰規定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民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按行政罰法及其相關法理所建構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含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有責性或可非難性(含有無阻卻責任事由)三個階段分別檢驗,確認已具備無誤後,方得處罰。如同刑法之適用,於行政罰領域內,行為人如欠缺期待可能性,亦可構成『阻卻責任事由』。亦即雖認定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亦具備責任能力,但仍容許有某種『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無期待可能性即屬之,縱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未明文,亦當容許此種『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查本件環境保護局並未明確記載被上訴人應改善清除之數量,亦未指明傾倒位置及清理方式,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顯難有實現改善之可能。對於應改善之內容,究為停止違規行為、或係清理廢棄物、使受污染環境復原或為其他應遵行之事項,或係四者兼具,均付闕如。此外,傾倒現場確屬交疊混雜,已難以區隔何者為被上訴人所傾倒之廢棄物,環保局命其於100年9月2日以前改善完成,依一般經驗法則,屆期顯難有實現改善之可能,其遽為本件連續處罰之原處分,自有違期待可能性原則與連續處罰之立法目的。

 

(二)引導案例評析

 

上開判決就期待可能性作為阻卻責任事由之論述,多次受到其他行政判決援引,然而學者李建良認為,欲瞭解期待可能性原則於行政法領域之適用,首要思考之點應是行為人之「行政法上義務」為何,因法律邏輯上,若未確定法律(如本件為廢清法)所定之法律上義務(如本件被上訴人違反何種行政法上義務),自無以判定其行為是否違法,亦無從以其行為違法為由,命其履行法律上義務。

 

以本號判決為例,其維持原判決以撤銷罰鍰處分之主要理由係因該處分不具期待可能性,其就期待可能性原則之論述如下:「凡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是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事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否則不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背義務之行為,背負行政上之處罰或不利益,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原則』,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之界限。」然而本案中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之行政法上義務,應係原限期改善處分,而非罰鍰處分,則其是否為一個違反義務之處分?應更具體為討論始為縝密。

 

 

進一步言,若討論若行政法上義務有違期待可能性原則,其法律效果為何?就此,引導判決認為:「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然而學者李建良認為,若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者,實係構成義務之「法律構成要件本身」,應屬法律違憲問題,行政法院雖亦得審查法律的違憲性,然若確信其所應適用之法律違憲者,僅得裁定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而無認定該法定義務應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之權限。若係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或依職權所發布之行政規則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則屬行政命令違法問題,行政法院僅得於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之撤銷訴訟中,附帶審查其違法性,並以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為由,拒絕適用之。只有在法律或行政命令之義務本身未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惟因個案情形特殊而無可期待義務人履行該法定義務者,則屬事實與法規範之間的涵攝關係,涉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境的事實認定與法律評價,始涉及行政處分的效力問題,也才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規定適用之空間。

 

職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規定,行政處分之「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該處分無效。查本件限期改善處分若因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而屬無效,被上訴人之改善義務即不存在,其後之按日連續處罰之構成要件自亦無從該當,原處分之法律效果亦失所附麗而違法,而應予撤銷。本號判決之結論並無違誤,然未正確區辨行政義務之形成根據,略為可惜。

 

三、結論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規定係行政處分亦須具備期待可能性之明文,然若欲討論某一行政義務是否違反期待可能性並欲探討其違反之效果,仍應先注意系爭義務「從何而來」,以及違反期待可能性的究竟是原法律之構成要件,或個案處分事實,始能正確決定行政處分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之法律效果。

 

四、給考生的話

 

考生應予注意本則最高行判決對於行政行為期待可能性之論述,以及李建良老師針對行政處分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之法律效果階層性的思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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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建良,〈期待可能性與行政法秩序(之二):行政法之義務體系與期待可能性原則之規範效力〉,《台灣法律人》,第16期,2022年10月,頁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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