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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社會化之憲法權利建構

作者:李羿萱

法學領域 - 2023/2/6 上午 11:38:48瀏覽數:551

文章引言摘要

當刑事政策改變,漸漸從犯罪原因論走向處遇論時,紛紛有學者開始著重以再社會化為觀點的刑事政策

一、前言

新興基本權如何建構,是最近就基本權考題中很重要的出題方向。又,當刑事政策改變,漸漸從犯罪原因論走向處遇論時,紛紛有學者開始著重以再社會化為觀點的刑事政策。則 : 為何我國之刑事法走向,可以「再社會化」為目標?其僅是一法律上意義,或屬憲法上意義?或可值得思考。

 

二、本文

(一)以例示基本權為原則,概括基本權為例外

我國之憲法結構,以憲法第6條至第21條為例示基本權、第22條為概括基本權。基於22條乃在於補充前該例示所缺漏者,故應處於補充性地位,僅有該基本權內涵無法融入任何例示規定者,且符合22條之重要性原則,始可成為22條所包含之概括基本權範圍,較能合乎憲法之規範結構。

進而,我國在探討一例示所無之基本權,會先尋求該特殊基本權與例示基本權有可比擬性,若有,則以該基本權為基礎即可。舉例而言,憲法第15條之規定中,包含保護生命、身體、財產,則有學者即認為由於健康權之目的在於保有生命且以至少最低尊嚴生活,與生命權有高度相關,而得以憲法第15條建構。

僅有在法條上無從包含時,始可以22條為討論,然而亦非所有情形皆可成為22條之保護範圍之內。必需進一步判斷該權利是否已具備普遍性與不可侵害性,而非單憑主張者之主觀,如此才能突顯憲法基本權保障與一般法律權利保障上之不同,進而作為不同強度及密度之基本權架構。

(二)再社會化如何作為一個憲法基本權

「再社會化」之提出,多在於刑法學者討論刑法之目的。有認為基於負責原則(廣義應報主義),亦有基於威嚇之觀點討論刑法存在之理由。然而晚近則有以再社會化:使犯罪者改過向善,再次回歸社會繼續生活之復歸角度為討論。則,若以再社會化為討論觀點,其是否有憲法作為保障受刑人之背書?開始有學者嘗試加以討論。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點,認為人民有悔改的權利,而認為這是再社會化在國際法上之依據。進而再社會化應該如何建構,可分別以人格權或生命身體權(社會權)為判斷依據:

1、憲法第15條之社會權一環

有認為,刑罰不在於使其害怕,而是使其可以悔改後,再次進入社會,或有具備尊嚴的生活,故而與生命權類似。又,再社會化帶有濃厚之社會國思想,而多被認為屬於一個社會權(而非單純之自由權)。

2、憲法第22條建構之人格權

晚近有以人性尊嚴與自由發展之人格權發展而出。認為,監禁處罰之目的不在於使受刑人感到害怕,而是希望藉由刑罰,使當事人可以重新回改,再次進入社會。故而在受刑期間,應該輔導其如何進入社會,並嘗試重建其自我價值與自主發展權限。

3、如何選定

就希望如何選擇答案,可看考生覺得何種答案最得以說服,並詳加理由即可。重點並不在於機械化的教條或公式,而在考究學生之涵攝能力。學生是否認同其屬於第15條之一環,抑或認為15條中之內容無從體現再社會化之價值。若為否定,則可以進一步討論:上開再社會化權是否已經足夠有重要性、以及是否已受世界所承認而可以成為概括基本權之一環,而具備憲法強度之基本權。

三、結論

再社會化系指使犯罪之人得以悔過向上,在改變自我後,重新適應社會。其或許大多僅在討論刑法的功用,然而晚近於研討會上,已有學者關注其在憲法上之地位,欲從事公法研究之考生,或可為一定之留意。

四、給考生的話

對於新興基本權之建構,把握先找例示基本權,若無適合者,在進一步檢視,是否可能以憲法第22條為橋梁,建構一個新興基本權,以適應不斷變遷之社會,使基本權之保護可以應時代不同而有改變!晚近考題包含台大109年以降之題目又或是最新釋字、憲法判決之建構(如:司法院釋字第803號、110憲判字第19號)亦開始思考例示基本權以及概括基本權間之關係,及新興基本權如何建構,就新議題,建議考生多可為詳加思考,是否有進一步成為憲法基本權之必要,並平常應多閱讀相關之釋字,學習大法官之撰寫模式,相信可在考試獲得不錯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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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憲法健康權法概念之構築》,廖欽福(2019),治為指錄,第八期。

2.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第一屆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社會脈動下的家庭權》,2004年5月29日,頁67。

3.第十條一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二(一)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 (二)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羈押,並應儘速即予判決。 三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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