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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不單行-因果凌駕之再檢視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3/1/2 下午 04:19:43瀏覽數:1082

文章引言摘要

相當因果關係即係構成要件中因果關係之判斷要素,其由條件關係與相當關係共同構成,若要完整的構成相當因果關係而使結果歸屬於特定行為人,則此二要件缺一不可

壹、前言

近期於屏東發生一起悲劇,一位老翁在過馬路時不幸遭到機車撞擊,當場倒地並失去呼吸心跳,而後又在救護車趕往醫院的路途中遭遇車禍,導致救護車停滯而無法繼續行駛,雖然最後又派救護車前來支援,但是該名老翁仍然因為傷勢過重最後送醫不治身亡。而這樣的情形正是刑法總則案例中常見的例題,亦即原先的因果進程受到後續較為異常與偶然的力道介入時,應當如何歸責,作為常見的實例題,有再次加以檢視之必要。以下本文將會先行介紹相關因果關係的判斷架構,接著則近一步闡釋介入情事之類型,而後透過案例的方式輔助說明,並進一步闡釋因果關係的常見考點,作為考生複習的指引。

 

貳、本文

一、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斷

相當因果關係即係構成要件中因果關係之判斷要素,其由條件關係與相當關係共同構成,若要完整的構成相當因果關係而使結果歸屬於特定行為人,則此二要件缺一不可。而條件關係又可以化約成「若無A,則無B」之判斷架構,不過要特別注意的事情是,在這一層次的判斷當中,僅能使用已經發生之客觀事實進行判斷,而不能自行假設一個可能發生之情事來判斷是否具有條件關係。例如假設甲要殺乙,而在甲殺乙之前,丙跑過來殺了乙,此時,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是丙殺了乙這一件事情,所以說如果丙沒有開槍,則乙不會死,具有條件關係,而不能假設甲會殺乙,所以沒丙開槍殺乙,乙也會死,所以兩者不具有條件關係,原因在於此時的甲殺乙行為只是一個假設性的事實。

而相當關係的判斷又可以分成兩個層次,其一是廣義相當性,其二則是狹義相當性,在廣義相當性的判斷層次上,要處理的事情是,行為結合了客觀環境之條件後,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而在此一階段需要特別留意的事情是,行為必須要是結合客觀環境進行判斷,而該環境由於是客觀環境,所以行為人是否知道有此一情事並不重要,行為人的主觀是否有所認知則於主觀部分進行處理即可,但是因果關係還是有可能構成。而狹義相當性則是要判斷行為所具有之危險是否有按照典型的流程發展,也是本文討論介入情事的焦點所在。

 

二、介入情事之分析

介入情事的判斷關鍵就在於狹義相當性之討論,由於狹義相當性則是要判斷行為所具有之危險是否有按照典型的流程發展,因而此時的「典型流程」就是討論的重點所在,那麼到底什麼是非典型流程,此時就有討論介入情事的可能,也就是該流程受到了一定的影響與修正,進而並非按照「典型流程」的發展,進而實現其結果發生之情況。而所謂的介入情事又可以分為行為人介入、被害人介入與第三人介入的情形。

然而,不論是哪一種介入情事,仍然要回扣「典型」一詞,也就是該影響與介入必須要是讓原先之因果進程發生非典型之流程進展,所以說就要判斷該介入是否為「異常」,且對於結果的貢獻程度是否有「高度」的貢獻。如果兩者都有符合的話,就可以說原先的因果進程已經被凌駕而截斷,就不能將最終結果歸責於該行為人,而這兩個要件有時候並非需要同時符合,重點比較會側重在於對結果的「高度」貢獻。

是以,在屏東發生的事件,則可能無法歸責給後續撞到救護車之司機,亦即否認該第三人的介入情勢,足以凌駕原先的因果進程,而究其關鍵有二,其一,在正常異常性的判斷上,此部分可以由考生自由發揮,亦即必須要闡釋到底救護車行駛的過程中遭到車輛撞擊是否為正常之事,此時很大一部分會繫諸於各位同學的涵攝內容,如果單就法規而言,必須禮讓救護車,所以會遇到不禮讓之人恐怕是異常情事,但是如果結合當天可能是在一個車輛繁忙的尖峰時段,且相關背景聲音嘈雜,此時可能就會認為撞擊或許是一個異常性沒有那麼高的正常行為。不過本題之關鍵還是在貢獻性的高低,也就是其二,依據新聞報導之內容可以發現,原先老翁在遭到撞擊的時候就已經失去呼吸心跳,此時,也是繫諸於各位同學的涵攝內容,如果認為此時基本上於醫學理解上是一個難以救活的情況,可能原先的撞擊有95%的致死率了,而後來的撞擊僅是讓原先的這個致死階段,亦即無呼吸無心跳之下的生命其他機能的喪失繼續發展,則在結果貢獻程度上恐怕沒有如此之高。反之,如果原先的撞擊行為的致死率只有30%而後又再次的大量撞擊,才造成原先的大腦受到嚴重損害而無法運作的話,則因為該第三人介入行為有高度貢獻。

 

參、給考生的叮嚀

因果關係不論是在司律考試或其他國家考試中,都是非常容易出現的考點,不論是在選擇題或是申論題中都可能出現,是以如果出現相關題目時,務必要留心並加以把握,否則在基本題中失分的話,會非常可惜。尤其在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上,每一個階層都有必須留意的地方,於答題層次上要記得逐一檢討,否則亦可能失分。而介入情事的考點則又是其中重中之重,形態變化不一,且更考驗考生在涵攝基本條件事實的功力,而非僅單純的操作標準與法條,因為涵攝的事實不同也可能得出不同之結果,所以務必結合題幹所敘述的客觀條件事實跟一般生活經驗進行敘述,相信能獲得不錯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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