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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相關議題之析論:兼論《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作者:陳曉

教育文化領域 - 2022/12/16 下午 05:58:44瀏覽數:2750

文章引言摘要

有關我國私立學校退場的法源制定脈絡,可追溯自2008年修訂《私立學校法》,增列「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等法條,為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機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2009年頒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轉型及退場機制方案》等行政規則。...

1990年代以來,為因應全球化下對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之重視與強化及現代化理論(Modernization)、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之思潮影響,各國無一不藉由高等教育之擴充及自由化藉此提升國家之競爭力,我國高等教育亦從菁英型(elite)、普及型(mass)走向大眾型(universal)[註1] 。然而,近年來受到少子女化之衝擊,舉凡日本、美國、韓國及我國皆面臨高校過剩之議題,尤其就私立大專校院來說,經費收入約七成是仰賴學雜費收入[註2] ,因而愈來愈多私校因財務困窘或辦學不力而出現經營亂象,少數學校甚至無預警發出退場聲明[註3] ,引起媒體和社會關注,亦突顯私校退場法制建立之重要性。
  有關我國私立學校退場的法源制定脈絡,可追溯自2008年修訂《私立學校法》,增列「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等法條,為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機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2009年頒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轉型及退場機制方案》等行政規則。2013年啟動《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註4] 和《教育部許可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作業原則》等文件,逐步完善了私立高等教育院校退場的配套措施。2017年擬定《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送待立法,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透過補助方式,協助學生轉學安置所需之經費,並以融資方式支應學校轉型及退場所需支出,解決學校無法立即籌措資金之困境。2020年,教育部重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送待立法,並將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改為「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補助和墊付方式協助私校財務困境[註5] 。近期立法院於2022年4月22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該立法過程共花費了五年,正式條例內容與行政院年初提案之版本僅有些微差異,完善我國私校退場之相關規範。 
  目前我國高普考教育行政類科尚未有關於「私校退場」之試題,然而筆者以為,隨著2022年4月22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之通過施行,「私校退場」此議題肯定會越趨重要而受到命題者之關注。尤其「教育行政學」此一考科,近年在「教育法學」及「教育財政」面向之命題屢見不顯,「私校退場」此一議題同時指涉上述兩大範疇,勢必會受到命題者的青睞而具備「命題適格性」。此外,由於「私校退場」並非我國獨有之議題,具體如日本、韓國及美國等亦面臨相同問題,這象徵著「比較教育」亦可能出現類似試題,因而本文擬透過一種前瞻性的思維,將有關「私校退場」之相關文獻內容作一整理,避免在考場上受到突襲。
壹、「私校退場」原因分析
一、少子女化的向上延伸
  少子女化並非我國獨有之情況,舉凡日本、韓國及美國皆有少子女化之情事[註6] 。在其他因素不變之情形下,學齡人口減少將直接影響各級學校的入學人數,進而讓學校因規模萎縮出現經營危機。
  另外,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以2008至 2019學年度的學齡人口為基準,預估2020至2031學年度大學學齡人口之減幅將高達32%,此雖然對公私立學校招生均有所影響,但對私立技專校院的影響情況相對嚴重[註7] 。
二、學校收入結構過度仰賴學費收入
  由於缺少政府經費的穩定支持,社會捐資學校風氣亦不興盛,故「學雜費收入」是私校最主要的經費來源[註8] ,然而,受到前述少子女化所帶來招生不足之衝擊,自然嚴重影響私校財務健康。
三、辦學理念偏差助長學校「反公共性」的行為
    除了少子女化外,亦有論者認為私立大專院校退場的原因尚包括部份私校辦學辦出現違法行為,或董事會存在幫派化、家族化、私有化等腐敗問題的結果。此種經營模式不啻為「將私校當成私產,將捐資興學當成投資辦學」,不利私立學校的永續經營,進而加速其退場的時間。
四、全球化下對「國際移動力」之重視
  全球化帶來如Giddens所言之時空延伸(time-space distanciation)及Harvey之時空壓縮(time-space compression),在此脈絡下,各國皆重視其高教學生之國際移動力,此雖有助於國家國際教育之推動及強化高等教育之國際競爭力,提升高教辦學的績效責任(accountability),惟並不利私立高教之永續經營[註9] ,易加速私校退場速度。
貳、各國因應「私校退場」之舉措[註10] 
    盱衡國際,私立大學出現退場危機的狀況並非我國所獨有,舉凡日本、韓國及美國皆有面臨私校退場之困境,以下就上開國家因應之舉措分別論述,以作為教育借鑑之參照依據。
一、日本
(一)建立「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作為專責機構
  日本設有「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作為政府補助私立學校的第三方機構,除提供私立學校融資業務之外,該機構亦發展出「經營判斷指標」[註11] ,用來做為篩選經營不善學校並及早預防之預警機制。
圖1:日本私立大學財務預警機制
資料來源:劉秀曦(2020),國家教育研究院。    
(二)修訂「私校法」加強學校經營資訊揭露
   日本私校法於2019年修訂,2020年4月1日全面實施新版規則。本次之修正重點在於「增訂學校法人責任」、「明確董事會的職權」、「強化學校法人的經營管理能力」、「加強相關資訊揭露」、「簡化破產處理行政程序」等構面。此外,亦針對私校營運方針進行檢視與管理,使學校能穩健發展,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三)推動「私立大學公立化」政策[註12] 
    所謂私立大學公共化係指學校運作所需的經費補助大部分由地方政府來支援,但其在法律上仍學校法人,學校教職員亦非公務員,此種大學治理被視為是「公私協力」的一種型態,除有助於「振興地方經濟發展」,亦可落實「落實高等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註13] 。 
二、韓國
(一)建立「大學結構改革委員會」(the University Structural Reform Committee)
    韓國政府於2011年以「大學結構改革委員會」(the University Structural Reform Committee),作為私立學校退場與公立學校整併的專責單位,其主要任務為管理韓國高等教育機構與發展秩序,並為未來可能出現的不實(不良)大學,以及大學合併、廢除或退出等情形,採取「高強度的結構改革手段」,並開始大規模推動大學結構調整工作。
(二)藉由「私校法」之修訂改善私校退場程序中的貪污舞弊
  韓國私校法於2019年完成修法,並於2020年2月21日全部條文生效。該法於修法後改由政府部門接管大學退場後之賸餘資產,以杜絕過去讓學校法人在捐助章程中指定的自然人或法人接收賸餘資產,導致發生貪污舞弊之情事。
(三)依據「絕對評鑑結果」安排高校退場
  韓國政府依照大學「絕對評鑑」之結果,將大學分為最優秀、優秀、普通、不及格、非常差等五個等級,並將大學評鑑結果與政府的行政運用進行連結。對於被評為不及格以下的學校,除了實施經濟制裁之外,也要求學校可自行評估是否退出高教市場;若連續兩次獲得「非常差」評鑑結果之學校,則被要求必須無條件退出高等教育市場。
三、美國
(一)建置相關「資料庫」以強化資訊公開
  美國因應高校退場之措施係採取一種「自由市場」機制,即透過聯邦教育部所屬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NCES)所建置之各式各樣的教育資料庫,具體如高等教育綜合資料系統(Integrated Postsecondary Education Data System;IPEDS)定期蒐集各國校務資料、學生援助處(FSA)官方網站亦有退場學校資訊,凡此皆有助於強化相關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如學生與家長)知的權利,反映了濃厚「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色彩,亦投射出一種「以證據為本位」(evidence-based)的決策思維。
(二)發展「綜合財務指數」(Composite Financial Index;CFI) 
    因應當前新公共管理思潮下對「資料治理」之重視,美國聯邦政府委託KPMG研究團隊建立了一套預警系統架構,內部包含了「主要準備金比率」(35%)、「生存率」(35%)、「淨資產報酬率」(20%)及淨營業收益率(10%)[註14] ,藉此計算出大學之綜合財務指數(CFI)。美國大學財務預警系統之特色乃在於將四個指標予以標準化後,再乘上不同權重合併成為「綜合財務指數」(CFI),有助於外界迅速理解機構整體財務表現,並掌握機構之間的相對位置。

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整理[註15] 
一、主管機關及私校退場基金
(一)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條)。
(二)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課予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協助學校退場事宜之義務(第3條)。
二、設置學校退場審議會
(一)審議事項 
  包含:專輔學校之認定及免除、專輔學校不得辦理事項、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專輔學校停招停辦之處分、.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及學校法人之解散。
(二)審議委員
  審議會置委員15 人至25 人,其中1 人為召集人,由其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其主管機關就以下人員聘(派)兼:(1)有關機關代表、(2)學校法人代表、(3)教師代表、(4)學生代表、(5)專家或學者、(6)社會公正人士。當中(2)至(6)之人員不得少於總數2/3(第4 條)。
三、建立預警學校、專輔學校監督機制
(一)明訂預警學校、專輔學校指標(第5條、第6條)
預警學校(第5條) 專輔學校(第6條)
一、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不通過。
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學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預警學校,並得對其進行財務查核、提供諮詢輔導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
一、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經檢核結果仍為不通過。
四、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
五、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
六、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
七、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教育法規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為止。
前條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仍符合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由上開《退輔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可知,「預警學校」與「專輔學校」於處理程序上的差異在於:預警學校係由「主管機關」認定,不需提審議會,並以書面通知預警學校,同時辦理財務查核、諮詢輔導或學生受教權益檢核;至於專輔學校則需由「審議會」認定,其步驟為:1.先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2.主管機關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進行查核及輔導。3.公開查核輔導紀錄至免除為止。
(二)專輔學校應依法公告校務資訊(第9條)。
(三)專輔學校之改善期間為2年,逾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命停招、停辦[註16] (第13條)。
(四)專輔期間主管機關加派專任教職員、學生、學者專家擔任董事(第12條);全面停招時由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第14條)。
四、教職員工權益事項
(一)發給教職員工資遣、退休、離職慰助金(第17條第1項)。
(二)教職員工仍有工作意願者,得運用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第17條第3項)。
(參)學校法人於清算時,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款項,其受償順序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第22條)。
五、學生權益事項
(一)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核專輔學校,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第10條第1項)。
(二)專輔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第10條第2項)。
(三)專輔學校停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主管機關分發至他校繼續就讀(第19條)。
六、學校法人賸餘歸屬及轉型改辦
(一)學校解散清算後,除合併外,賸餘財產歸屬地方政府、或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第21條第3項)。
(二)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受專輔學校公告之日起算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第24條)。
 
◎補充:《退場條例》與《私立學校法》之關係
  關於我國私立大專學校退場主要之法源依據為《退場條例》及《私立學校法》,其中,《退場條例》相較《私立學校法》係特別法;而《私立學校法》相較《退場條例》為普通法,因此在「私校退場」適用上應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優先適用《退場條例》。若《退場條例》未規定事項,依《私立學校法》辦理[註17],核先敘明。
  此外,我國目前有關私校退場制度係採取「雙軌制」,若是「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必須依《退場條例》申請停止招生、招辦。而其他私校若並非預警或專案輔導學校,而有意申請停止招生或停辦,則其程序必須依照《私立學校法》及《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辦理。

◎補充:二法針對「私校退場」規範之異同
    《退場條例》與《私立學校法》(輔以《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皆重視私校退場後「學生之受教權」,具體如二法皆提及「學校應維護受教權、不得強迫學生轉學」、「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前應維持校務正常運作、持續開班授課」等規範,然其相異處在於:
一、設置退場基金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權益
    《退場條例》第3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學生;《私立學校法》則無此規定。
二、以「退場審議會」取代私校諮詢會並增加學生代表
    如同日本設有「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韓國建立「大學結構改革委員會」等專責機構協助私校退場,我國在《退場條例》第4條亦有規定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負責審議私校退場之相關事項。此外,因應後現代對學生主體性(subjectivity)的重視,該法亦規定須審議會須包含學生代表,此有助於維護學生之發聲及受教權;《私立學校法》則無此規定。
三、課予學校主管機關分發停辦學校學生之義務
    為強化停辦學校學生之安置,《退場條例》第19條明定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此外,同法亦明訂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的支出,學校主管機關亦應予以補助,此有助於「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之落實,避免私校學生因「跨區移動資本」較低使其受教權遭受侵害;《私立學校法》則無此規定。

肆、例題演練[註18] 
一、「私校退場」已是當前各國所面臨之共同議題,請先針對私校退場之原因作一說明,並請申論各國對此有何因應措施值予臺灣借鑑。(比較教育模擬題)
【參考擬答】
  全球於1970年代末期的戰後嬰兒潮終點起,逐漸由歐美影響亞洲等主要國家的最重要人口發展趨勢,莫過於少子化與高齡化此二項深刻侵蝕人口紅利的重點因素;然而,少子化掣肘整體教育建設發展與資源分配,莫此為甚。尤其是近十年來,縱使在初等與前期中等此二多為公共財政支付之教育階段,於其呈現生源不足狀態下,都必須被迫採取較為和緩的併校手段;更何況非屬國民義務受憲法保障的後期中等以上私立教育機構,自然必須面臨更為嚴峻的退場挑戰‧茲針對當前最為普遍導致私校退場的主因先行說明,繼之以參酌各主要國家因應少子化的常見手段,作為我國未來導正之借鑑。
(一)導致私校退場的主因
      少子化導致私校退場,往往基於教育普及的階段向上延伸,以及私校經常  出現的反公共性作為。以下分項說明:
1.教育普及導致少子女化現象擴大
根據各國主要研究發現:若無其他關鍵變項,學齡人口減少將直接影響各級學校的入學人數,又我國私立學校收入結構過度仰賴學費收入,社會捐資學校風氣並不興盛,從而讓學校因規模萎縮出現經營危機。
2.反公共性作為扭曲既有辦學理念
除了少子女化外,亦有論者認為私立大專院校退場的原因尚包括部份私校辦學辦出現違法行為,或董事會存在幫派化、家族化、私有化等腐敗問題的結果。此種經營模式不啻為「將私校當成私產,將捐資興學當成投資辦學」,不利私立學校的永續經營,進而加速其退場的時間。
(二)參酌他國因應之措施
      透過其他主要國家的因應作為,歸納出以下對我國現階段較為可能參酌的主要措施:
1.建置「私校退場專責機構」
    如日本設有「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作為政府補助私立學校的第三方機構,除提供私立學校融資業務之外,該機構亦發展出「經營判斷指標」,用來做為篩選經營不善學校並及早預防之預警機制;韓國政府以「大學結構改革委員會」(the University Structural Reform Committee),作為私立學校退場與公立學校整併的專責單位,並採取「高強度的結構改革手段」,並開始大規模推動大學結構調整工作。
2.強化資訊公開並建立相關資料庫
    日本近期修訂「私校法」,加強學校經營資訊揭露;美國亦建置相關「資料庫」以強化資訊公開。如聯邦教育部所屬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NCES)建置之高等教育綜合資料系統(Integrated Postsecondary Education Data System;IPEDS)定期蒐集各國校務資料、學生援助處(FSA)官方網站亦有退場學校資訊,凡此皆有助於強化相關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如學生與家長)知的權利。
3.藉由教育評鑑加速私校退場機制
    具體如韓國政府依照大學「絕對評鑑」之結果,將大學分為最優秀、優秀、普通、不及格、非常差等五個等級,對於被評為不及格以下的學校,除了實施經濟制裁之外,也要求學校可自行評估是否退出高教市場;美國聯邦政府委託KPMG研究團隊建立了一套預警系統架構,內部包含了「主要準備金比率」、「生存率」、「淨資產報酬率」及淨營業收益率,藉此計算出大學之綜合財務指數(CFI)。此有助於外界迅速理解機構整體財務表現,並掌握機構之間的相對位置。
綜上所述,既然少子女化已然勢不可擋,教育主管機關自應審慎掌握各項人口發展趨勢,並隨時適度參酌各國主要作為,藉此修正現有私立學校發展上的可能潛在危機,讓整體教育品質都能在均質化的基礎上,追求卓越與永續優化。

二、2022年4月22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之通過施行,有助於完善「私校退場機制」。請說明該條例在學生權益保障上有何重點規定?對私校退場之影響為何[註19] ?(教育行政模擬題)
【參考擬答】
  面對少子女話對於我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直接衝擊,教育主管單位為求正確引導機構運作、保障教職員生權益,以及教育長遠發展,於本年四月將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送立院審查通過。以下即針對該法案較為關鍵規定進行羅列,並繼之以說明對於私立學校退場的主要影響。
(一)重點規定
1.設置「退場基金」以維護學生之權益
    《退場條例》第3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學生。
2.以「退場審議會」取代私校諮詢會並增加學生代表
    如同日本設有「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韓國建立「大學結構改革委員會」等專責機構協助私校退場,我國在《退場條例》第4條亦有規定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負責審議私校退場之相關事項。此外,因應後現代對學生主體性(subjectivity)的重視,該法亦規定須審議會須包含學生代表,此有助於維護學生之發聲及受教權。
3.課予學校主管機關分發停辦學校學生之義務
    為強化停辦學校學生之安置,《退場條例》第19條明定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此外,同法亦明訂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的支出,學校主管機關亦應予以補助,此有助於「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之落實,避免私校學生因「跨區移動資本」較低使其受教權遭受侵害。
(二)對私校退場之影響
1.完善「私校退場」之法源依據
    不若過往僅將私校退場規定在《私立學校法》第七章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及《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退場條例》之通過施行不啻完善私校退場之機制,如明確訂定「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之標準,並肯認我國目前私校退場係採「雙軌制」之規範,提供私校退場「依法行政」之基礎。
2.缺乏學生轉學後之學習適應情形追蹤制度
    《退場條例》雖針對轉學分發的選校規則、學分抵免、畢業條件等有明文規定教育部訂之,然針對轉學後之學習適應情形追蹤制度仍付之闕如,此並不利學生權益之保障。未來可參照美國建立多樣性的教育資料庫,以完善學生轉學後之權益保障。
少子女化是當前全球人口發展的共同關鍵趨勢,對於各國教育機構亦產生相當顯著的經營運作危機;然而,我國教育主管單位面對此一問題,透過明確立法與嚴謹審查機制,通過三讀並即將施行,實為確保機構運作、保障師生權益,以及謀求教育長遠發展的三贏策略。
 

[註1]:
  特別是在1994年4月,當時許多民間教改團體組成「四一○教育改造聯盟」,發起臺灣史上最大規模之教改運動,「廣設高中大學」即為當時四大訴求之一。之後,行政院於1996年公布《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鼓勵私人興學並建議暢通升學管道,大專校院乃由80學年度的123所,至85學年度急速增加至163所。參考:李仁淼(2022)。我國私立學校退場制度評析-以私校退場條例之相關問題點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328,67-86。
[註2]:
  陳麗珠、陳世聰(2014)。從財務結構看大學學雜費爭議。臺灣評論月刊,3(5),17-24。
[註3]:
  具體如2014年「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因長期積欠債務而成為第一間退場私校;同年,「永達技術學院」亦因財務困難申請停辦,該校教師質疑董事會草率決議,學生則因不服轉學安排而群起抗議,突顯私立學校退場機制尚未完善之缺失。
[註4]:
  編按: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0月22日。
[註5]:
  郭倵強(2021)。臺灣私立大專校院的退場或創新轉型之困境探析—並為東協六國此借鑑。臺灣教育評論月刊,10(4),頁225-245。
[註6]:
  以美國為例,在2008年至2018年的十年間,美國總出生人數減少了570萬人,創歷史新低。參劉秀曦等人(2022)。前揭著。
[註7]:
  以2020學年度為例,33所公立一般大學新生註冊率在8成以上;相較之下,35所私立一般大學中有5所學校新生註冊率在8成以下,其中2所甚至不到5成。
[註8]:
  以2019學年度為例,私立一般大學學雜費收入占業務總收入的平均比率為 45.2%,私立技專校院更高,達62.1%
[註9]:
  近年來國際經濟與社會文化的連動愈趨頻繁、國際人才競爭愈趨激烈,各國留學生的年齡也有向下延伸的現象。除了原有歐美澳洲等國家選項外,源於兩岸經濟文化交流更加密切、及具地理位置便利與國際化成熟,中國大陸、香港與新加坡無不戮力以高額獎學金、優秀學習環境、國際化視野、具有就業品質保證等條件每年到臺灣吸收我國優秀高中生前往就讀,從2000 年 556人到2017年1,584人,7年即增長近2倍。參考戴雲卿(2019)。我國高等教育退場-
「學校層級」因應策略之探討。臺灣教育評論月刊,8(4),頁19-26。
[註10]:
  相關文獻,參考劉秀曦(2020)。日本私立大學校院在整併、轉型與退場的策略為何。國家教育研究院電子報;劉秀曦(2022)。大學與社區發展之關係:日本私立大學公立化政策對臺灣私校退場問題的啟示。教育研究月刊,335,82-94。;劉秀曦、成群豪、高新建、黃政傑(2022)。我國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政策之問題與解決策略之研究。台灣教育研究期刊,3(1),21-48。劉秀曦(2021)。我國私立大專校院財務預警指標之建構與應用。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17(1),31-68。黃月純(2014)。韓國高等教育評鑑之改革。評鑑雙月刊,49,38-43;黃月純(2015)。韓國大學結構改革評鑑結果與評析。評鑑雙月刊,58,39-43。
[註11]:
  指標共計分為8項,將學校依其在財務指標上的綜合表現概分為「正常狀態」(綠色)、「即將發生困難」(白色)、「經營困難」(黃色)以及「自立再生極度困難」(紅色)4種類型。又可依其嚴重程度進一步細分為 A1 至 D3 共 14 種子類型。學校一旦進入「黃色警戒區」,校方就必須針對經營困境在期限內提出改善計劃;進入「紅色警戒區」則代表學校債務負擔沉重,校方難以自力救濟故必須及早尋求協助。參考劉秀曦(2020)。日本私立大學校院在整併、轉型與退場的策略為何。國家教育研究院電子報。
[註12]:
  一所公立大學不但能吸引外地年輕人到農村地區,亦可讓當地年輕人就近入學,節省偏遠地區學生到遠地就學所需支付的交通和住宿成本。此外,公立大學學雜費亦較私立大學低廉,有助於減輕學生家庭之財務負擔,並實踐高教機會均等之理念。
[註13]:
  惟亦有論者對於「私立學校公立化」此一政策提出質疑,包含「政府以全國稅收來支持地方私立大學生存發展」易催生一種相對剝奪感(Relative deprivation);此外,「對當地學生入學保障的承諾是否將淪為溫布頓效應(Wimbledon effect)」,亦即由於外地申請者大量湧入當地的公立大學,造成當地學生進入公立大學的難度激增。由上開之論述亦可發現,高等教育之政策訂定往往擺渡在「平等」與「卓越」的兩難上,而吾人在論述過程中務必有「兼顧」之思維,亦即,當題目顯得過於左派,即可用右派之觀點加以反思調和;反之亦然。
[註14]:
1.主要準備金比率用來衡量學校資源充足性和資金靈活度,代表學校一旦收入短缺時,現有消耗性資產能夠支應教學和研究等基本運作需求的期間長短,比率愈高、期間愈長;實務上多將閾值(即臨界值)設定為0.4,意指學校目前消耗性資產大致上還能支應五個月(約一學期)的經常支出。
2.生存率為前一個比率的延伸,用來衡量學校長期債務的管理能力與償債能力,代表學校一旦收入短缺時,現有消耗性資產能夠支持長期債務的期間長短,比率愈高、期間愈長;實務上多將閾值設定為1.25,意指消耗性資產超過長期債務的1/4。
3.淨資產報酬率代表學校透過資產活化來累積財富的能力,可瞭解其資產運用表現和管理成效;實務上多將閾值設定為3% 至4%。比率為正數代表學校期末財務狀況優於期初,處於淨資產不斷累積的財務健康狀態,也顯示學校有能力預留更多資產來改善長期財務狀況,並為未來投資或運作提供更大的財務彈性。
4.淨營業收入率,則代表學校的業務運作結果或經營成效,亦即某一會計年度的盈餘或虧損情形,大學的營業收入主要為學雜費收入和政府補助,若有不指定用途的捐贈收入亦可納入;實務上多將閾值設定為2%。該比率對前三個比率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因為長期且鉅額的業務短絀將造成學校資金匱乏,不但侵蝕主要準備金,也會提高學校舉債需求。
[註15]:
  有關私校退場之法規尚包括《私立學校法》、《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2021)、《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組織及運作辦法》(教育部2022年8月22日)、《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2021年8月18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2022年9月15日)、《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2022年8月22日)、《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選派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組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研擬中)、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民國2022年9月16日),核先敘明。
[註16]:
  本條例通過後將2020 年草案有關專輔學校改善之期限「公告之日起算3 年內」之規定改為專輔學校應自「公告之日起算2 年內」改善,屆期未獲免除者,主管機關應命全部停招、停辨(第13 條第1項)。對此修正,學界看法不一,茲分述如下:
(1)贊成看法:
實踐大學前校長陳振貴肯認本條展現政府的魄力與決心,有預警與專輔2年機制,更有退場基金作後盾,學校剩餘財產充公,符合社會期待,同時也釐清教育部與學校為夥伴關係。
(2)反對看法:
吳清山教授指涉學校並非商場,生意不好就能直接關閉,從而認為專輔學校可能還有改善空間,不應馬上讓他退場,原來的3 年較符台教育需求、2年則像商場需求。
李仁淼教授從「私立學校公共性」出發,認為本條例雖在制度面上,雖設有預警、專輔機制不過,對於被納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相關「輔導」之輔助似非常有限,且專輔學校改善期限,從草案中之3 年縮短為2 年,恐更難使其有充裕時間進行改善。因此,本條例之「專輔學校」制度,只有加速私立學校退場之功能。此種立法,不無過度重視私立學校「公共性」而有侵害私立學校「自主性」之疑慮。參考:李仁淼(2022)。我國私立學校退場制度評析-以私校退場條例之相關問題點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328,67-86。
[註17]:
  董保城(2022)。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及其子法之專題。網址: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QyL3JlbGZpbGUvMzY5NjcvODY5NjIxNS8xODExM2I2OC1iNjg3LTQ4MWYtOGZhMC05NTkwNmEwZWYwN2YucGRm&n=Mi3oh7rljJfluILnp4Hnq4vlrbjmoKHpgIDloLTms5Xopo%2FlsIjpoYznoJToqI7mnIMt5pyD6K2w57Ch5aCxMjAyMjA4Mjnmm7TmlrAucGRm&icon=..pdf
 [註18]:
  相關題目:一、目前我國大學校院面臨轉型、整併與退場問題之可能原因為何?請針對問題提出適切之因應策略。(104地三教行)二、臺灣近年來推動大學校院整併與轉型,請問此一政策的緣由與目的為何?請提出影響大學校院整併、轉型成功之因素有那些?並請提出具體之治理策略。(106身障三等)三、學校是一種雙重系統組織,一為行政系統;另一為專業系統,前者具有科層組織性質;後者屬於鬆散結合系統(loosely coupled system),臺灣近二十年來已完成二十餘所大學校院整併,請問大學校院整併之成效和產生之問題為何?並請針對問題提出改進策略(110原三教行)。
[註19]:
  改寫自109年地特三等之試題:「民國106年12月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因應偏遠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實踐教育機會平等。請說明該條例在支持學生學習上,有何重點規定?對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之助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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