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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之再檢視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2/12/15 下午 02:12:41瀏覽數:1826

文章引言摘要

將會先行介紹本次修法之背景與修法內容,進而再檢視本次修法是否恰當,抑或又只是虛晃一招的立法現象,甚至可能在未來帶來更大的衝擊,並進一步地提出可能的解決之道

壹、前言

 

相應於近期發生的社會矚目案件,在台南殺警案過後,立法委員不僅檢討了《外役監條例》,並且迅速的三讀通過了《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明定警察在4種情境之下,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以回應本次社會事件所造成的衝擊。本文將會先行介紹本次修法之背景與修法內容,進而再檢視本次修法是否恰當,抑或又只是虛晃一招的立法現象,甚至可能在未來帶來更大的衝擊,並進一步地提出可能的解決之道。

 

貳、本文

一、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之背景

在今年8月於台南發生了社會矚目的殺警案件,一名於外役監服刑之受刑人,於指定時間內未返回外役監,並且於警察查緝贓車時,對兩名警察施以攻擊,造成兩名員警最後傷重不治。而在事件發生後,除了相關人員受到檢討與咎責以外,相關政府機關亦動員起來,針對外役監條例以及警械使用條例之相關規範進行檢討與修法討論,並於近期修法通過《警械使用條例》,而《外役監條例》也迅速的通過行政院院會。

而對於上述兩個條文之修法內容,在《警械使用條例》最後三讀通過的內容中,主要的內容聚焦在第4條之中,其新增第4條第3項:「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第4條第4項:「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而在《外役監條例》則主要是針對遴選資格之限制進行調整,將其變得更加嚴格與新增各式門檻,此外,則是針對返家探視之規定進行修正,只要2小時逾假未歸就必須進行通報。

 

二、《警械使用條例》修法評析

對應於上述的條文內容,本次《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正主要係調整警械之認定、明確化得逕行射擊之用槍時點,以及針對相關用槍情境設立專門調查小組進行研究與建議。

若要評析本法之修正是否妥適,以及能否解決本次案件中所凸顯之問題,就要先理解到警察用槍一事在實務上以及審判實務中的重點所在,而本條條文的修正於實務上以及於刑法考科中的重點正在於刑法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之:「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亦即員警開槍造成一般人民身體生命受有損害之行為可否依據刑法依法令行為之規定而阻卻違法。

如果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相應於此次的修法所針對的對員警或他人之生命身體的侵害以及相關警用設備之奪取,原本在用槍時點的認定上即可參照《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4款:「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與第5款之規定:「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來決定是否用槍。因而本次針對用槍時點所新增之條文,可以說並非是新增員警之用槍時點,而僅係對於原先即可用槍之時點與情境加以明確化,使得員警得以在認知到更具體的條件情形下,逕行使用槍枝射擊。

而如果我們進一步參照109年立法院法制局法案所提出的《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可以發現,本來關於警械之定義以及設立專門小組的提議早就在原先的規劃之中,並非因應本次台南殺警案的發生才進行修訂,然而相應於此,對於《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4項用槍時點之訂定,或許才可以認為是針對本次案件所新增之條款。不過,這如上所述,在原先之條文中即可因應本次新增之情境與條件,因而本項條文之訂定是否真的能釜底抽薪的解決員警用槍時點之困境即有疑義。

此外,就算新增定了本條項之內容,在《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到第9條中都有針對用槍一事進行更嚴謹的內容規制,包括第6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這些都仍然是用槍時必須要遵行之內容,否則仍然無法依據刑法第21條之依法令行為而阻卻違法。

而實際上回歸到本案之問題與困境,是否真的在於員警因為法規約束而不敢用槍也仍然是個問題,對於員警用槍的技巧與教育訓練、危害情境之判斷等,或許也有趁此機會一併進行檢討之需要,然而回顧本次的修法歷程,這些能夠真正根源性的解決問題的內容,似乎未曾真正的被納入考慮之中。

 

參、給考生的叮嚀

司律國家考試中除了出現經典考題以外,近期亦常常出現許多實務性的考題,可以發現考試的內容與形式越趨多元與靈活,因而於考試內容的準備上,勢必需要進一步的結合時事與最新實務見解等內容,觀察可能出現的考題方向,尤其在時事案件中若有結合經典考題的類型與傳統爭點,則需要更加的注意與留意,於考試時除了能夠正確回應爭點以外,若能夠於準備時更加知悉時事的詳細內容,並適當的運用於答題的涵攝層次之中,延伸可能出現的爭議與爭點,並結合該考科以外的知識內容與法律,則能夠獲得更好的分數,例如2020年的憲法題目中就出現了結合有刑事法觀點的考題,此時若能進一步地加以結合分析,則勢必能夠提升答題層次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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