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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次股東會中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

作者:賴彥誠

法學領域 - 2022/12/9 下午 02:30:24瀏覽數:1747

文章引言摘要

公司法明文規定減資須經股東會決議,但對於減資之股東會決議方式未有特別規定

1.前言

公司法明文規定減資須經股東會決議,但對於減資之股東會決議方式未有特別規定。減資是否均得以普通決議為之?在公司於章程紀載股份全額發行之情形下,於同次股東臨時會中分別通過同額減資與增資之決議,對於減資所應進行的程序是否會有影響?

前述的問題對於形式增資、實質增資以及股東權益保障等議題有所關連,而可能為考生較為陌生之主題。同時此一議題經濟部早期與近期的見解恰好不同,也顯現出這一爭點的重要性,故特別為文介紹給考生。

2.案例思考

甲為A公司之股東,持有A公司之股份470萬股,占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00萬股之47%,而A公司其餘53%股數則均為訴外人乙等人持有。

A公司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以普通決議同時通過「減資壹佰萬元,元彌補虧損案」(下稱系爭減資決議)及同日董事會所為「現金增資壹佰萬元發行新股案」(下稱系爭增資決議)等議案。

A公司章程原記載:「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0元,分為1,0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全額發行。」。

在系爭決議通過之前,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先變更章程。據此,有股東主張股東會之決議方法有瑕疵。

3.爭點之所在

減資決議是否得經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即可?在同次股東會中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時,減資是否必須以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

4.實務見解

對於前述之爭點,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見解容有不同,以下分別臚列。

(1)經濟部過去見解

有關公司同時辦理減資及增資登記,且減增資之數額一樣,是否應先修改章程公司減資依公司法第168條規定係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行之;至於增資如在額定資本範圍內,不涉及修章,則依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惟減資或增資如涉及章程之修正時,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辦理。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條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分為50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已全額發行,共計50萬股」。基此,倘該公司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如係先減資再增資且減資及增資之數額一樣,由於並無須修正章程,應分別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倘該公司係減資及增資分次辦理,並先申請辦理減資登記時,因違反公司章程「已全額發行」之規定,則應先修正章程始可辦理。

(2)經濟部近期見解—經濟部111年1月25日經商字第11102401370號函

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條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分為50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已全額發行,共計50萬股」。基此,倘該公司係先減資再增資且減資及增資之數額一樣,後續如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因同額增資在額定資本內,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即可,惟公司前為減資,即已與章程所載「全額發行」情形不符。爰為保障股東權益,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變更章程程序,尚不因公司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而有不同;本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不再援用。

(3)法院見解

在司法實務中,常見法院以下述之理由認為同次股東會中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時,減資應以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首先,若章程中已經記載「全額發行」,此時減資即涉及章程變更,若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為減資決議,減資決議應解為違反章程內容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應屬無效。

對於經濟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法院則表示,該函顯然違背公司法第277 條之強制規定,悖離股東平等、公司治理原則,且已經經濟部111年1月25日經商字第11102401370號函示不再援用,因此不採用該函之見解。

5.簡評

(1)減資程序應經之程序:原則上經過股東會普通決議即可

減資之程序係規定於公司法第168條:「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由於法條中並未明文減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因此目前主管機關之函釋以及學說見解均認為在解釋上,減資僅須經過股東會普通決議同意通過即可。

(2)對於減資程序之反思

然而前述減資原則上僅須經過股東會普通決議同意之程序設計,並非公司法立法以來即是如此。在民國55年引進折衷式授權資本制以前,公司如如果要減資必然會牽動章程中所載之股份總額,故民國55年以前減資必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為之。民國55年以後立法者引進授權資本制,卻未同步修改減資相關的程序規定,此種情形無法排除立法疏漏的情形,而須進一步實質討論減資對股東權益有何種影響,而在制度設計上是否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通過的必要性。

儘管公司法第168條規定,減資之銷除股份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看似對於原本的股權結構並無重大影響。但如果考量到實務上常見的同時進行減資與增資的情形中,有許多情形可以排除股東之新股認購權且股東亦未必有能力可以參與新股認購,在此大幅減資的情形下,可能會使各實力派股東之間的股權結構明顯地此消彼長,影響公司經營安定性。此外在減少章定股份總數但不減少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少見情形下,依法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而不減少章定股份總數而減少已發行股份總數卻僅須經股東會普通決議,此一對比顯然是輕重失衡的設計。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應將減資程序設定為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較為妥當。

另外在查閱權行使的限制上,德拉瓦州公司法第220條要求股東必須以書面提出請求,且該書面請求中必須載明查閱目的。在法院實務上,對於股東行使查閱權之正當理由判斷,主要從「股東是否基於評估投資價值而查閱」、「股東是否欲與其他股東往來交涉」、「股東是否欲取得非與投資相關的個人利益」以及「股東是否有促進社會責任之目標」等面相加以檢視。

(3)進階思考—在同次股東會中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在前述同意減資應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的基礎上,應能肯定司法實務以及主管機關對於同次股東會中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見解。然而下一步的問題在於,如果章程中沒有記載「全額發行」之字樣則依實務見解,在同次股東會中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是否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為之?此外,假設一公司的章定股份總額為1萬股,法院尚未對於何以當該公司「從1萬股減資到6000股時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而當該公司「從8000股減資到4000股時僅須經股東會普通決議」提出明確說明,而有加以立法明確其規範之必要。

6.給考生的叮嚀

在同次股東會中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應經何種程序的問題涉及到減資以及股東權益保障等議題,而可能是考生較為陌生之主題。同時此一議題經濟部早期與近期的見解恰好不同,也顯現出這一爭點的重要性,故希望透過本文的介紹使考生對此議題留有一定的印象,以免在考場上被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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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經濟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

2.經濟部111年1月25日經商字第11102401370號函。

3.參見經濟部98年4月21日經商字第09802047330號函。

4.邵慶平,〈實力派股東本位公司法制的實踐、衝突與改革:以股東會決議爭議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8卷第1期,2019年3月,頁367-370。

5.邵慶平,〈減資決議的決議方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台灣法律人》,第16期,2022年10月,頁14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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