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甲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乙與丙合計四分之一;下稱系爭地)。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0日出售系爭地予丁,並於同年月11日將出售系爭地之「土地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等通知乙與丙,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系爭地所有權買賣登記。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甲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乙與丙,則甲之旨揭通知有無牴觸該法定義務?理由為何?又若乙於接到通知後,對系爭地擬行使優先購買權(丙則放棄),且於登記機關受理系爭地買賣登記審理中提出異議,並爭執系爭地買賣契約之有效性,則登記機關得否以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權爭執)為由而駁回系爭地買賣登記之申請?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之。
111年高考考試試題解析-【土地法規】第二題
作者:林帆
公行領域 - 2022/8/9 下午 02:41:54|瀏覽數:458
文章引言摘要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甲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乙與丙合計四分之一;下稱系爭地)。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0日出售系爭地予丁,並於同年月11日將出售系爭地之「土地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等通知乙與丙,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系爭地所有權買賣登記。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甲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乙與丙,則甲之旨揭通知有無牴觸該法定義務?理由為何?又若乙於接到通知後,對系爭地擬行使優先購買權(丙則放棄),且於登記機關受理系爭地買賣登記審理中提出異議,並爭執系爭地買賣契約之有效性,則登記機關得否以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權爭執)為由而駁回系爭地買賣登記之申請?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