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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與相關法規最新修正概覽

作者:可樂

法學領域 - 2022/8/9 上午 09:55:37瀏覽數:5415

文章引言摘要

本次修法的目的在於配合行政法院組織結構及審級分工調整,以「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

壹、前言

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根據司法院所發布之新聞稿,本次修法的目的在於配合行政法院組織結構及審級分工調整,以「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建構行政訴訟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並同時涉及濫訴防免、線上起訴…等實務問題,所涉面相頗廣,又作為行政訴訟制度與相關法院組織體系近年最大修正,值得考生關注。

貳、正文

立法院於111年5月31號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五法修正草案,可謂行政訴訟制度及組織結構近年最重大的變革。提出修法草案的司法院表示,本次行政訴訟法與相關法規修正的目的是完成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的司改階段目標,具里程碑意義,並搭配組織改造與人事配套,培養長期穩定的行政法院法官人才,以提升裁判品質,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俾利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以下本文將為各位考生鳥瞰本次修法的重要方向與可能的考點:

一、建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

(一)核心內容:

原先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本次修法後將改為集中在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以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然須注意,本次修法後,行政訴訟仍維持兩個審級,並不會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希冀藉由「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方式,兼顧各地民眾起訴、應訴的便利性。

(二)關鍵法條:

1.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二、漸進擴大複雜案件之強制律師代理:

(一)核心內容:

除改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外,為因應行政訴訟事件類型的複雜性及專業性,本次修法亦採行「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求當事人訴訟權保障,當訴訟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得聲請訴訟救助,以促進訴訟並同時保護當事人權益。

(二)關鍵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三、建立濫訴防免機制:

(一)核心內容:

新法針對上訴人若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目的,或因重大過失提起上訴,將造成騷擾法院或延滯、阻礙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且其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濫訴後,可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為有效嚇阻濫行上訴,新法第107條同時規定,濫訴者得由最高行政法院處予12萬元以下罰鍰;若上訴是由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參與,經法院斟酌個案情節,可一併裁罰。

(二)關鍵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一、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四、完善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並強化裁判見解之統一:

本次修法另配合運作中的大法庭制度,於行政法院組織法新增數條規定,以形型塑並強化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以統一裁判見解之機制,如行政法院組織法新法第15條之5新增大法庭宣示裁定前,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必要者,得以裁定敘明理由,駁回提案;第15條之8則參照憲法訴訟法第19條,刪除大法庭專家諮詢制度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考生若已正確掌握大法庭制度相關內容,面對此部分修法應無障礙。

參、結論

本次行政訴訟法相關法案之修正是繼1999與2012年兩次修正以來,行政訴訟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變革,因涉及範圍、面向頗廣,考生對此應予留心,至少應在考前翻閱一遍相關法條。在本次修正內容中,最重要的當屬「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此項,故新法刪除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為在高等行政法院內設立地方行政訴訟庭,以辦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等案件。除此之外,本次修法在複雜案件類型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以及設立防杜濫訴相關制度,其背後法理與修法目標亦值注意。另須強調,本次修法有連同相關組織法做配套修正,以使具受過公法訓練、具公法專業的法官,能夠儘早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提供民眾專業、即時、有效的權利救濟。總括來說,本次修法之意義乃在於「為我國行政訴訟體制建立長久穩固的現代化基礎」。

肆、給考生的話

部分修正內容雖不容易成為申論題爭點,卻非常有可能在選擇題出現,好測驗考生對法規最新修正之敏感度,比方說未來不會再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職是,面對選擇題,考生應至少能掌握本次修法幾項核心目標與關鍵法條,才不致臨場慌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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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2214-628055-cd114-1.html (最後瀏覽日: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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