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縣所有二筆耕地(下稱A地與B地)分別租予乙與丙,雙方並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於租賃期間,該二筆耕地均被劃入某號公辦市地重劃實施地區範圍內,甲縣於重劃後對A地為「未受分配土地」,則其與乙所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又甲縣於重劃後對B地為「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則其與丙所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律關係又應如何處理?試按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分述之。
111年高考考試試題解析-【土地法規】第三題
作者:林帆
公行領域 - 2022/8/9 下午 03:29:54|瀏覽數: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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