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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機關知多少?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例

作者:西瓜

公行領域 - 2021/7/14 上午 09:59:51瀏覽數:6166

文章引言摘要

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獨立機關設計之目的,最主要是因為其所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之公共事務特別需要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必須充分顧及政治與社會多元價值,故不宜採用一般行政機關的模式,因為一般行政機關除非是一級機關(院層級),其他層級之行政機關均會受到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致使其獨立性受到上級機關干預而可能產生不獨立之情形

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獨立機關設計之目的,最主要是因為其所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之公共事務特別需要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必須充分顧及政治與社會多元價值,故不宜採用一般行政機關的模式,因為一般行政機關除非是一級機關(院層級),其他層級之行政機關均會受到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致使其獨立性受到上級機關干預而可能產生不獨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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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獨立機關之屬性與特徵可歸納如下:

1.獨立機關仍為行政機關。

2.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係指其「行使職權」之獨立性。

3.獨立機關首長不參與內閣政務之運作。

4.獨立機關採組織法訂原則,應有組織法律始得設立。

5.獨立機關為合議制機關,委員採任期制,並且為專任,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6.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7.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限五個。

8.獨立機關得下設附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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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常設之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目前最受矚目之獨立機關則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下設臨時性、任務性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其主要目的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重新檢視威權統治時期(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其主要任務為:

1.開放政治檔案。

2.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3.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4.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5.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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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之所以被視為是獨立機關則是因促轉條例第12條明訂:

1.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2.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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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促轉會存續的時間,依促轉條例第11條規定,促轉會將於2年之內完成其上述任務,如未完成,必要的時候得再延長1年,其任務完成後立即解散,故將促轉會視為臨時性、任務性之獨立機關,與行政院組織法所稱之常設性獨立機關有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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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因其地位特殊,其處理之事項皆為高度政治性、具爭議性,故促轉會必須比一般的行政機關更為客觀、中立、具備更高的專業能力,並且與政治保持一定的距離,應僅負責提供管制性或調查性的公共服務,不宜兼負政策諮詢或政策協調統合之功能。此外,促轉會及其成員皆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不受上級機關事前之適當性監督與適法性監督,也唯有如此,其機關成員在進行轉型正義調查時更具公信力與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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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7%8D%A8%E7%AB%8B%E6%A9%9F%E9%97%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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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7%8Dn%A8%E7%AB%8B%E6%A9%9F%E9%97%9C

https://www.npf.org.tw/1/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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