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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法制之再思考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2/6/27 下午 03:38:42瀏覽數:343

文章引言摘要

為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行政院會於今年3月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壹、前言

為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行政院會於今年3月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而這樣子針對被害人的議題法制其實一直是近年來刑事法上所聚焦與關心之議題,包括刑事訴訟法中針對被害人參與訴訟之可能與地位提升的修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05號解釋之下大法官所提及的少年刑事案件當中被害人之程序問題,或是近期沸沸揚揚的修復式司法,都是這樣子的一個思潮下的產物而成為學理實務的聚焦熱點,也因此這樣子的議題將來亦可能會成為刑事法制之重點,而進一步轉化爲考試內容,因而有加以探究之必要。

 

貳、本文

一、法制內容之介紹

近幾年來在刑事法上關於被害人的修法趨勢可以說是方興未艾,包括一般性的保護被害人的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第248條之3、第271條之2、第271條之3,分別規定在偵查與審判程序中,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其條文內容主要的面相有兩個,其一是適當隔離措施,其二則是特定人的陪同。另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到第455條之47的規定,則是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制度。最後較為特別的則是修正條文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和第271條之4所規定的偵查及審理中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機制。

而相應於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大約兩年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05號解釋中即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進行違憲審查,而後宣告其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需進行相關修法以符合憲法規定。

 

二、法制內容之評析

在對於相關法制內容進行評析前,必須要對於這整體上的修法背景有個認識,長期以來,犯罪一直被視為是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一種關係,因而被害人的地位幾乎可以說是無足輕重,然而隨著所謂被害者學的發展,以及各式各樣被害人與家屬等所進行的各種倡議,刑事司法的系統開始有著些微的變動,亦即開始關注所謂的被害人權利,並且不只是在審判後進行一些補償或是賠償等內容,而是在前端就讓被害人積極的介入整體審判程序之中。

然而有幾點必須要注意的事情是,雖然近年來有許多對被害人地位的相關修法,然而一定要注意到底被害人被賦予甚麼樣的地位,其地位又能帶來甚麼樣的法律效果,因為往往概念上的倡議是領先於法制上的變動的,被害人有地位的提升,不一定就表示其在刑事司法的審判上有多大的影響力,尤其有許多的法制變動,諸如陳述意見等等,最終能發揮甚麼樣的效果其實也必須要進一步的思考。

另外,要注意的事情是修復式司法,修復式司法在某種程度上將所謂的犯罪視為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紛爭,或甚至是個人對於社區的一種破壞與糾紛,因而在不同的修復式司法的倡議下又會選擇納入不同範圍的個人與被告進行修復。

最後要留意的則是對於適用不同程序的被告,可能又要有著不同的理解,譬如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05號解釋所涉及的少年司法,就有著與一般成人司法極為不同的考量,其所重視的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目的,亦即少年的健全成長發達權。此時,對於被害者權利的重視就務必要在這樣的核心目的下去進行解釋適用,否則貿然的比照成人則未必妥適。更甚者是,到底釋字最後所指出的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又能帶來甚麼樣的效果?有論者就指出,這樣的陳述效果,最後只是流於被害人的情緒性的宣洩,讓其得以對法官表明嚴罰慾望或是表示希望得到賠償機會,實際上根本無法實質性的發揮任何作用。

而除了法制面上的理解,到底所謂的修復式司法是如何在我國運作,是否最後流於重視所謂的金錢賠償,導致只有所謂經濟地位較良好的受刑人可以進行修復,並且享有一切修復後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優惠措施,而經濟地位較差之人,不僅沒有辦法進行任何的修復程序,最後甚至被認為是沒有悔意,而必須要連帶的承擔更多的不利益。如果最後是這樣的話,這又是否與修復式司法的目的相合?被告又為何有這樣的義務要去與被害人,或甚至是被害人的家屬、社區進行修復?甚至在被告後續服刑期間,是否有與被害人進行修復更有機會影響受刑人假釋的可能,這時候到底界線在哪,又要課以被告多大的義務與責任去進行修復,修復範圍是多大,都是未來在執行時必須要留意的事項,而這些也都取決於最上位的想法,也就是到底刑事司法是如何被定位的?是當事人間的紛爭?是專屬於國家的內容?當前只有將這些上位概念釐清,才有助於在法制設計上避免混淆,例如一方面將犯罪視為是當事人間的紛爭,卻又在雙方無法修復時直接的轉向傳統刑事司法的論罪程序,此時就會產生一定的落差,更甚至帶有一種強制性。

 

 

 

參、給考生的叮嚀

雖然就被害人這一議題的相關討論,長期以來都停留在學理上的爭論與論述,較少直接成為考試上的考點,然而近期這一些學理上的討論都逐漸轉化為現實法制,也因此具有考試上的重要性,在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的考試中就曾經出現一整大題都在考關於被害人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內容,故在這一思潮下的各式修法無不有加以重視之必要,縱然不需要完全理解學理上的爭執所在或是歷史上被害者的形象變化,但是至少也要知道在適用法規的層次上應該要如何進行適用,以及近來實務上的一些變革,尤其示近來之被害人相關制度也尚為完全,在議題倡議與法規上的修正就有所落差,所以務必要加以留意,才能在答題上切合近期刑事司法的修法趨勢,並能妥適的進行評析與適當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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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茂生(2021),〈少年事件處理法發展專題回顧:回首向來蕭瑟處,也無風雨也無晴〉,《臺大法學論叢》,50卷特刊,頁1632-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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