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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程序怎麼辦?—政大法研所111年刑事訴訟法第一題解析

作者:李蕷

法學領域 - 2022/6/27 下午 03:45:55瀏覽數:1173

文章引言摘要

111年政大法研所刑事訴訟法在現今沒收程序實務問題越來越多的情況下,考了一整題沒收程序的考題。該題將沒收程序中很重要的爭點都考出來、非常具有代表性

前言

111年政大法研所刑事訴訟法在現今沒收程序實務問題越來越多的情況下,考了一整題沒收程序的考題。該題將沒收程序中很重要的爭點都考出來、非常具有代表性!本文將帶各位考生簡單跑過一次沒收程序規定的重點,再解析該題考點。在近年來越來越多出題在沒收程序的狀況下,考生應多加注意這題,並可以嘗試練習解題!本文將透過解析本題,讓考生理解每個爭點與考點之下的分析與爭議,以及如何在考試中鋪陳答題文字。

考題與爭點解析

【111政大刑事訴訟法第1題】

甲因違犯普通侵占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起訴書並未記載應沒收甲犯罪所得。審理中,法院以乙名下之帳戶財產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財產可能被沒收,而檢察官未於起訴書記載乙財產應予沒收之意旨,法院即詢問檢察官是否要聲請沒收乙財產,檢察官隨即以言詞聲請沒收乙財產。法院徵詢被告甲及其辯護人L意見,甲及L以乙財產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且將造成本案訴訟拖延而反對,但法院仍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其後,參與人乙及其代理人R到庭,乙陳述甲並無犯罪,R陳述檢察官並無舉證乙帳戶財產與甲有關。審理終結,法院對甲論罪科刑,並宣告沒收甲犯罪所得及乙帳戶財產,檢察官以法院對甲論罪科刑不當而提起上訴,甲以法院論罪科刑及宣告沒收乙帳戶財產皆有不當而提起上訴,參與人乙未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仍以參與人身分傳喚乙到庭,乙則以書狀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因而不到庭。審理中,法院發現丙名下財產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財產可能被没收,即依職權裁定命丙參與沒收程序,參與人丙到庭,陳述甲並無犯罪,因而不應沒收甲財產,也不應沒收其財產。審理終結,法院對甲論罪科刑,並宣告沒收甲犯罪所得、乙帳戶財產及丙帳戶財產,丙對沒收其財產之判决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本案為不得上訴之案件而駁回其上訴。(一)試評釋第一審法院所為程序之合法性。(20%)(二)試評釋第二審法院所為程序之合法性。 (30%)

 

沒收考題解析重點

沒收在刑事訴訟程序的解析重點其實在於熟悉法條規定,其實好好看過法條並分門別類後,一一檢視藏在其中的爭點,就可以克服沒收程序的考題了!以下整理刑事訴訟法沒收特別程序之規定:

沒收程序之參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至第455條之17):

在這部分的規定,主要在於第三人參與程序之「開啟」,如何開啟程序、如何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就是這部分規範的重點。

刑事訴訟程序規定之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8至第455條之19):

這部分除了是沒收特別程序補漏洞的條款外,更揭示了一個重點,參與人須受到正當程序之保護,所以不論本案是否在行簡易或協商程序,沒收需行通常審判程序、地位與權力保護與被告同。

沒收程序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0至第455條之24):

這部分主要是規定開庭程序事項,包括委任代理人、審判長告知權利、證據調查程序、言詞辯論程序等規範。

沒收之判決與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至第455條之26):

這部分規範沒收之決定應用判決形式,原則上與本案同時判決;而後續法院認為第三人不應參與沒收程序者則應撤銷原裁定。

沒收程序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至第455條之28):

這部分規範的重點在於解決,單就沒收部分或本案部分上訴,上訴審之審理範圍為何。

沒收程序之撤銷(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9至第455條之33):

這部分是若參與人非因過失為參與沒收程序,得聲請撤銷沒收判決之規定。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至第455條之37):

針對特殊的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進行規範,包括管轄法院、程序開啟,以及一般沒收程序之規範準用條文。

大家可以對照上述條列的規範大約內容掌握沒收程序的條文,考試時一個個檢視有考到哪個爭點,以免掛一漏萬。

本題爭點解析

本題涉及三個沒收程序的重要爭點,第一個是:「法院是否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當檢察官位於起訴書中聲請第三人參與程序,法院可不可以自己裁定第三人參加沒收程序的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已有處理。第二個是:「僅有本案提起上訴,沒收判決的部分是否為上訴審之審理範圍?」,這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之規定就可以解題了。最後就是:「刑事被告本案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參與沒收程序之第三人對於二審法院初次沒收其財產之判決,得否上訴三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就是處理這個問題,但另有其他不同見解。

參考擬答

第一審法院裁定命乙參與沒收之程序合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規定法院得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惟依刑事訴訟程序之控訴原則,未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自行審理,故「法院是否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的權利」即有疑問。有否定說認為,法院不得逕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應曉諭檢察官為聲請;另有肯定說認為,法院得依職權依刑訴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規定,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本文採肯定說,原因如下:

首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之規定,確實賦予法院職權裁定第三人參加之權限。

再者,第三人沒收程序並非「控訴原則」之範疇,否定說雖謂若許法院逕自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將違反「控訴原則」,惟控訴原則之規範範疇,並非涵蓋一切法院職權之行使,而係指法院審理裁判的「對象」及「標的」,即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使法院不能就檢察官起訴所指之被告以外之人,或其他犯罪事實而為審判。亦即,控訴原則之規範範圍,並未涉及犯罪事實認定後之應否和如何諭知被告一定之刑事法律效果,包括刑罰、保安處分、沒收之程序以及裁判等事項。

最後,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此一國際法之普世基本原則,若有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法院自得依職權進行沒收。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亦同此見解。

查本件第一審法院,檢察官並未於起訴書中記載對乙之財產聲請沒收,法院依法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依肯定說之見解,法院有權限自行裁定命第三人乙參與沒收程序, 故此部分程序合法。

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及於對乙的財產沒收,對之審理、判決之程序合法:

查本件第二審程序中僅有甲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乙則未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得否對於乙的財產沒收之部分進行審理?換言之,即沒收部分未經提起上訴,是否為本案訴訟上訴之審理範圍所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蓋被告違法行為存在,為沒收參與人財產前提要件之一。為避免沒收裁判確定後,其所依附之前提即關於被告違法行為之判決,於上訴後,經上訴審法院變更而動搖該沒收裁判之基礎,造成裁判上之矛盾,非但有損裁判公信力,且滋生沒收裁判之執行上困擾,故對本案關於違法行為或沒收之裁判上訴者,其效力應及於相關之沒收部分。

故本件沒收乙的財產部分雖未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因甲對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其效力及於乙之沒收判決,沒收乙的財產部分自為第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之範圍。

第二審法院駁回丙之上訴違法:

查本件第三人丙是於本案第二審中才經法院裁定參與訴訟,經法院第二審判決後仍不服,惟本案為不得提起第三審之案件,丙是否得提起上訴?換言之,丙是否依釋字第752號解釋,是否應至少提供一次上訴救濟機會?有否定說者認為,不得將釋字第725號解釋為任意之擴張解釋,依刑事訟法第455條之28既準用上訴審之程序,亦有同法第376條禁止上訴三審之規定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即採此見解;另有肯定說認為,釋字第752號解釋後,刑訴法第376條修正為一審受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或無罪判決之案件,如二審獲有罪判決,均得提起三審上訴,以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本文採肯定說見解,原因如下:

沒收屬對於人民之財產權干預手段,對第三人之沒收程序,現行刑訴法相關規定,即賦予該第三人與被告就沒收其財產事項,有同等之訴訟上權利。

準用與適用有別,如該第三人非因過失,於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參與沒收程序,並經二審法院初次判決沒收其財產,既然未曾經一審之判決,僅因為避免法條明文重複而謀立法便宜所設,應有準用之限度,不得繼續準用同法第376條之限制。

於文義「預測可能性」之射程內,從立法目的擴張解釋一審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之文義,俾符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及本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相同法理,最高法院針對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案件,第三人如非因過失於二審始參與沒收程序,並經二審法院判決沒收,應容許該第三審上訴三審救濟。

故本件丙既未曾參與第一審沒收之程序,依肯定說之見解,準用之範圍應受限制,自不得依同法第455條之28準用第376條之限制,並基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相同法理,丙自得提起上訴,故第二審法院以本案為不得上訴之案件為由駁回其上訴之程序違法。

給考生的話

沒收程序中的刑事訴訟法問題都會非常偏向實務,要掌握沒收程序的問題,首先要將刑事訴訟法中的規範掌握清楚,前面已有幫大家整理簡單的大綱,參照著閱讀能更好的掌握這部分條文。然後就會進到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就是實務上在處理沒收時發生了什麼問題,這個部分就需要大家平常多閱讀相關重要大法庭裁定與其他判決。

最後擬答模板的部分,不脫幾個原則:

1.標題:首先用標題點題,如果敘述不會過長,可以將涉及的爭點放在標題中,如第二個爭點的標題寫法。

2.爭點:內容部分先處理爭點,可以明確指出爭點就直接寫爭點涉及什麼,如第一個爭點的處理方式;如果很難直接寫爭點,就將案件事實濃縮,寫出案件遇到什麼問題,再進一步指出爭點,如第二、三個爭點的呈現方式。

3.各說見解:再來提出各說、自己採取哪一說和理由為何,雖然說國考不用如研究所詳細論述思考邏輯及理由,但是近年國考只考一大題的轉變之下,也要盡量在採擇某說後論述自己的看法,始可脫穎而出。

4.涵攝:最後,也是非常重要的涵攝千萬要認真寫,有許多同學常常前面論述的很辛苦,結果涵攝卻不完整,老師們無法看到你的結論,當然也無法爽快給分,記得把握將案件事實與你所採見解緊密結合論述,上述皆有示範,請多多參考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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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因為是研究所考題,答題上須多多闡釋論述背後的理由,以呈現答題背後的邏輯與思考,若是國考時間緊急時單純列出肯否二說,再採一說進行涵攝即可。

2. 因為是研究所考試,擬答部分加入立法理由,增加論述的深度,若是國考可直接引用法條涵攝即可。

3.吳燦,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與第三人沒收之上訴,月旦裁判時報,2019年5月,第83期。

4.因為是研究所考題,答題上須多多闡釋論述背後的理由,以呈現答題背後的邏輯與思考,若是國考時間緊急時單純列出肯否二說,再採一說進行涵攝即可,理由參註4的文章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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