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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刑罰釋字整理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2/3/25 下午 02:52:04瀏覽數:4495

文章引言摘要

近期大法官開始對於涉及監所之各項制度做出解釋,從釋字796號的撤銷假釋制度、釋字799號的強制治療,釋字801號的羈押日期計算,再到釋字812號的強制工作

壹、前言

近期大法官開始對於涉及監所之各項制度做出解釋,從釋字796號的撤銷假釋制度、釋字799號的強制治療,釋字801號的羈押日期計算,再到釋字812號的強制工作,凡此種種雖然比較不會直接出現在刑法刑訴的實例題,惟相關條文不論是在公法或刑事法的考科上仍有機會出現在一試的考題,或是二試的憲法實例題當中。惟未恐行文篇幅過於冗長以及主題較為發散,所以本文之目的並非一一詳細介紹此些釋字內容的違憲審查架構,僅將分別指出這些釋字可能涉及的考點,並進一步延伸於刑事法觀點上於答題可以補充與注意的內容,而就釋字79號9之內容相關文章與學者著墨較深而討論眾多,同學可進一步參照,所以也不在本文額外另花篇幅進行討論。

 

貳、本文

一、釋字內容之概覽

關於釋字796號解釋,本件解釋爭點在於原先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如果在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其假釋會一律受到撤銷,於此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而在最終結果上,大法官最後認為違憲並宣告,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而就釋字801號解釋,則是針對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關於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是否合憲一事進行討論,最後大法官認為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部分違憲而失效,針對無期徒刑收容人執行期間之計算,應重新計算之。

最後則是釋字812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違反比例原則、一罪不二罰以及明顯區隔原則而違憲,針對正在執行或是尚未執行的受刑人,皆免予執行。

 

二、釋字內容重點

正如前言所述,本文並非聚焦於各項違憲審查架構上之重點進行評析,而係針對有關刑罰內容之切入點與重點進行討論。

而針對所謂的與刑罰有關的釋字內容,首先必須要注意的就是所涉及的基本權內涵,但凡涉及刑罰,理所當然的可以直接想到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這樣的連結當然沒有問題,在這三個解釋當中也都有以此作為標的進行審查,只是在各項有關監所內制度時則要特別注意論述的內容與細緻程度,除了必須要注意非以自由刑之名而行人身自由拘束的各項制度,包括強制工作與強制治療等,更要注意的是在釋字796號解釋當中所涉及的假釋制度,原因在於撤銷假釋並非另外施以另一直接制裁,而係執行其原本之殘刑,若較為粗略的說就是,這些刑罰本來就是受刑人應當執行的刑罰當中,今天假釋提早釋放,要求你服剩下的殘刑是否有多侵害你的人身自由,還是說當初在宣告你應當接受的刑罰長度時,就已經剝奪?而這其中在論述上,也會涉及到所謂假釋制度到底是權利又或是恩惠的一個爭論不休的內容,在釋字796號解釋的意見書也可以見到大法官在此著墨,而大法官最後的認定是,如果從整體觀之,受刑人因為可以假釋等所享有的回歸社會等的利益也因為撤銷受到侵害,且實際上也必須再次入監,所以被認為該當於人身自由之侵害。

另外則是在進行審查時必須要注意,各項制度所保障的內容為何,也就是所要保護的公共利益是什麼,因為當認定內容不同的時候,就有可能進一步影響後續在論述上的走向,就以同上所述的釋字796號來看,假釋制度的作用為何,到底是涉及特別預防還是一般預防,這也可能同時影響到對於假制制度到底要採取個案審酌或是一率撤銷假釋的問題。

最後,則是近來涉及刑罰相關制度時必須要留意的重要原則,也就是明顯區隔原則,不僅在釋字799號解釋被指出此原則的重要性,在更近期的釋字812號解釋也留意到此原則的適用,而在釋字812號解釋可以更加留意的事情是,所謂監所作業與強制工作的一些關聯,尤其在言詞辯論時更是一個重要的戰場,原因在於實際上的強制工作內容與監所現在的一般作業被認為是沒有差異的,而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是,那麼為何不能在服刑期間做所謂的強制工作的內容就好,兩者的目的到底差異何在?強制工作被認為是需要訓練技能,那麼監所當中的作業呢?如果不是為了訓練技能那又是為了什麼,以及是否合理,或許都是未來能進一步探論的議題,也是在進行相關考題論述上可以點出來的問題。

 

參、給考生的叮嚀

雖然這些有關監所的釋字比較沒有涉及傳統上刑事法考科的二試的內容,且這些制度也非課堂上之重點,更往往不是我們生活所關心的內容,然而卻是影響這些受刑人的切身相關的制度,而大法官也在近來漸漸的將視野帶到監所內,指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因而是必須要加以注意當涉及監所議題時,與傳統有期徒刑等刑罰制度論述上,大法官的用語與著墨的內容。或許因為時間有限,無法完全了解監所內所涉的問題,但是考生可以透過在論述中點出問題,不需要完整地提出自身的解答。問出一個好問題,或許就能夠讓閱卷者知道論述考生了解這些制度上的根本差異,而不應在不同領域當中卻以相同的架構單純套用人身自由等內涵。而是先理解根本的制度差異,進而選擇性的適用憲法領域當中的原則,或許就能有較為深入的討論與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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