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考試解析-【土地登記】第二題

作者:雅軒

科目準備技巧影片 - 2022/1/13 下午 04:06:46瀏覽數:1752

文章引言摘要

甲所有A 、B 地號兩筆土地,登記面積分別為 300 平方公尺及 200 平方公尺。 A 、B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7年經 T 市政府實施地籍圖重測,並經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為 C,D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310平方公尺及210平方公尺。109 年,甲將 D 地號土地 出賣予乙,亦會同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擬答】
地籍圖重測錯誤,甲、乙 2 人是否得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面積減少之損害賠償?
(一)登記機關之損害賠償要件
依據土地法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因此登記機關之損害賠償成立要件如下:
1.有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等登記不實情事。
2.需有損害發生。
3.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與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
4.損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受害人。
(二)地籍圖重測錯誤,是否得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1.否定說:
(1)地籍圖重測土地坵塊之界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會同後共同認定,其面積僅屬界址範圍決定之事實。又參照大法官釋字第三百七十四號,地籍圖重測,純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地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初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因此地籍重測查明界址後,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測量技術依量測面積之事實登記,實質上對其原有土地產權範圍並無變動。
(2)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因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並無不符,是故無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適用。甲乙若有損害,擬提國家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然地籍測量行為乃基於職權提供測量技術服務,恐難依國家賠償法請求。
2.肯定說:
(1)土地法第六十八條所謂錯誤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但該登記錯誤乃因測量錯誤所生。
(2)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是故地籍測量是土地登記前之必要行為,當有測量錯誤情事產生必然導致登記錯誤。
(3)甲乙因信賴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面積議定交易價格,登記機關於甲乙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發現測量錯誤,該測量錯誤所導致之登記面積減少,直接影響交易價格,甲乙確因信賴登記受有損害。是故甲乙應有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適用,得向登記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三)綜上所述,登記機關因測量錯誤既而登記錯誤,導致甲乙因信賴該登記受有損害,且該損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甲、乙),符合上述土地法第六十八條損害賠償要件,是故甲乙應得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面積減少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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