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考試解析-【土地登記】第四題

作者:雅軒

科目準備技巧影片 - 2022/1/13 下午 05:06:37瀏覽數:1606

文章引言摘要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0 條第 2 款規定,質權人依民法第 90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者,得代位申請之。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說明此款代位申請登記應如何辦理?

【擬答】
(一)質權人依民法 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代位申請登記應如何辦理
1.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2.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之二:
(1)質權人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位申請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時,應提出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及質權契約書,會同債務人申請之。
(2)前項登記申請時,質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出質人並簽名,同時對出質人取得之該土地權利一併申請抵押權登記。
(3)前二項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出質人。
(二)土地登記規則第 二十八 條第 一 項 第四點 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 請舉兩項法律規定之例說明之:
1.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2.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九條規定,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或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變更登記。前項登記,除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登記者外,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換發或加註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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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 民法 考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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