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地方政府特考四等考試解析-【土地利用】第四題

作者:林帆

科目準備技巧影片 - 2022/1/13 下午 03:45:05瀏覽數:1850

文章引言摘要

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 積百分之十。請問為何要訂定此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最低標準?此規定實際執行時有何困 難或爭議?請詳述之。

【擬答】
(一)公共設施用地種類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1.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2.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其他。
(二)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原則
1.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定之檢討標準劃設,並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
2.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應考慮其服務範圍、可及性、迫切性,以及與主要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之相容性。 3.現有公共設施用地因不適於原來之使用而變更者,應優先變更為該地區其他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
4.主要計畫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
(4.1)本項公共設施予以量化表示 可以確保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滿足計畫地區人口的需求 且於進行審議時 有明確的審議標準可循 。
(4.2)細部計畫審議前,應先檢視其計畫範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位置等是否符合主要計畫相關規定,以及細部計畫書圖之製作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
5.道路系統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
6.公共設施用地應儘量優先利用公有土地劃設之。
(三)實際執行時有何困難或爭議
1.各計畫地區對於公共設施的需求內容未必一致
2.面積予以量化表示,缺乏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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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 考試解析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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