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設國土保育區之目的
國土功能分區係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二)國土保育區劃設基本原則、分類劃設原則及土地使用原則
劃設基本原則、分類劃設原則
1.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
(1)第一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 高之地區。
(2)第二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低之地區。
(3)其他必要之分類。
2.土地使用原則
(1)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3)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三)綜合上述 :
規劃基本原則 | 分區劃設原則 | 分類原則 | 土地使用原則 | ||
國 土 保 育 地 區 |
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 | 依據天然資源、 自然生態或景 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 。 |
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 分類: |
第一類: 環境敏感程度高 |
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 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
第二類: 環境敏感程度低 |
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 態 ,允許有條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