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試題分析【土地法規】第三題

作者:雅軒

公行領域 - 2022/12/30 下午 12:13:20瀏覽數:601

文章引言摘要

甲所有之A 地與乙所有之B 地相鄰,已有辦理過地籍測量,某日因一場颱風大雨沖刷土石,導致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導致地籍圖與實地現況不符。主管機關為使圖地相符,應採土地法上何種機制辦理?其辦理程序為何?甲如對主管機關辦理之結果不服,應如何救濟?

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鄰,已有辦理過地籍測量,某日因一場 颱風大雨沖刷土石,導致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導致地籍圖與實地現況 不符。主管機關為使圖地相符,應採土地法上何種機制辦理?其辦理程 序為何?甲如對主管機關辦理之結果不服,應如何救濟?(25 分)
【擬答】
(一)因大雨嚴重沖刷土石致地籍圖與實地現況不符,主管機關應採何種機制辦理: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土§46-1)。
(二)地籍圖重測之程序:
1.界址認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⑵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土§46-2Ⅰ)。
2.公告通知: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46-3Ⅰ)。
3.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土§46-3Ⅲ)。
(三)甲對主管機關辦理結果不服之救濟:
1.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即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46-2Ⅱ)。
2.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土§46-3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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