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試題分析【行政法】第一題

作者:林葉

公行領域 - 2022/12/30 上午 11:28:47瀏覽數:836

文章引言摘要

甲與行政機關乙締結行政契約。其後行政機關乙認為締約後有情事重大變更,乃向甲發公函逕行終止該契約。請問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之行為性質為何?若甲認為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並不合法時,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甲與行政機關乙締結行政契約。其後行政機關乙認為締約後有情事重大變更,乃向甲發公函逕行終止該契約。請問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之行為性質為何?若甲認為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並不合法時,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擬答】
(一)機關終止契約之行為性質
甲與行政機關以締結行政契約,於契約法律關係中之權利義務,通說認為除非有法律另外授權,否則行政機關不可以行政處分單方面改變契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本案中行政機關乙終止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47條之規定,並無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可以行政處分形式改變契約法律關係,行政機關已終止契約之行為性質仍屬契約之終止意思表示。
(二)甲應如何尋求救濟
1.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查甲若是僅欲尋求確定雙方訂截肢行政契約關係仍在,則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雙方締結之行政契約法律關係仍存在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 581 號判決意旨參照)
2.又按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查若甲認為終止不合法且近一步想尋求契約內容給付,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