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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之公法人

作者:可樂

法學領域 - 2024/1/8 下午 02:04:14瀏覽數:1148

文章引言摘要

若「法人」之意義在於其如同自然人一樣具有權利能力,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公法人」的特色則在於其「功能取向的設立目的」

一、前言

 

何謂公法人?簡要來說,就是「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若「法人」之意義在於其如同自然人一樣具有權利能力,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公法人」的特色則在於其「功能取向的設立目的」;質言之,公法人既係依公法規定成立,多半係為履行行政任務而生,在行政法學上,其概念亦可與「行政主體」互通,進而連結到各種行政行為,而兼具有學理與實務討論價值。本文以下將以111年警察特考測驗題第四題之題目與選項出發,為考生進一步介紹公法人之定義、功能,以及我國現存之公法人類型。

 

二、正文

 

(一)題目

 

下列何者屬於公法人?(111年警察特考測驗題第四題)

A. 臺灣省 B. 宜蘭縣政府 C. 桃園市復興區 D. 臺南市農會

 

(二)解析

 

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公法人係以實現公共福利及分擔國家任務為目的,依據公法規定而設立之法人」。一般來說,「公法人」是相對於「私法人」而存的權利主體分類,兩者相同處乃其皆具權利能力,得為法律關係之主體;相異處則在於公法人多具有公共目的或從事特定行政任務,因此有明顯的功能取向設計。若說「行政主體」乃各種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的最終歸屬者,因私法人或自然人皆無作為此權利義務最終歸屬者之可能,故公法人乃行政法人之主要表現樣態,而在概念上產生連結。

 

德國學理上,公法人有「公法社團」、「公營造物」與「公法財團」三種。如同私法上的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公法社團乃「人的組合」,公法財團則重視以一定的資金或財產來履行行政任務,較無疑問。「公營造物」定義上則指「為達成一定公共目的,結合人與物形成的行政組織」,其與公法社團理論上之區別則在於公營造物沒有社員,只有「利用人」,並透過「利用規則」加以規範,惟如何區分公法社團與公營造物,事實上並不容易,故亦有認為「其界限幾近泯滅」者。

 

實務上,一般認為我國現存之公法人則可分類為國家、各地方自治團體與各個行政法人,以下進一步說明之:

 

1. 國家

 

因我國並非聯邦或邦聯,而採「單一國」體制,故「中華民國」本身為我國唯一的「國家」公法人。

 

2. 地方自治團體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地方自治團體乃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故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公法人之一種。相較於「國家」公法人只有一個,「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則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等複數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因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制度法第83-2條以下)特別規定山地原住民區亦為地方自治團體,以保障原住民之自治權,故我國現存六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即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那瑪夏區與高雄市茂林區,亦為獨立之公法人。

 

3. 行政法人

 

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故行政法人亦為公法人之一種。我國現存之行政法人又可區分為「中央行政法人」與「地方行政法人」兩類,前者較具代表性者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及近期甫成立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與國家太空中心;後者則有台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圖書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等。

 

若基於此等對於公法人概念之理解,回頭檢視111年警察特考測驗題第四題之題目選項,即可知C選項「桃園市復興區」乃現存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一,依地方制度法第83-2條,係公法人無誤。至於A選項「臺灣省」,因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已明確規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故非公法人;B選項「宜蘭縣政府」則具有高度誘答性,然概念上,「宜蘭縣政府」僅係「行政機關」,其行為尚可歸屬至「宜蘭縣」,故「宜蘭縣」才係真正的行政主體,也才是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公法人。最後,參照上開說明,因我國各地農漁會多係依據私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選項D「臺南市農會」亦非公法人,其理自明。

 

三、結論

 

相較於行政作用法各項概念,「公法人」可能是行政法學上考生可能較為陌生的概念,然因其與「行政主體」此一概念之連結,檢視行政行為之類型與要件時,亦不可忽略對其之討論。若以一言敝之,公法人就是「依據公法規定而設立之法人」,多半具有特定的公共任務目的,在我國則可區分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等三大類型;於此之中,現行6個「原住民自治保留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那瑪夏區、高雄市茂林區)與「省非公法人」此二概念,具有高度可考性,考生應予留意。

 

四、給考生的話

 

近期公法上與公法人有關之爭議,尚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15號判決所涉及之「農田水利會」組織性質,以及農田水利會是否亦得依憲法第15條主張財產權保障…等問題,考生亦可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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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建良,〈論公法人在行政組織建制上的地位與功能:以德國公法人概念與法制為借鏡〉,《月旦法學雜誌》,第84期,2002年5月,頁45。

2.李建良,同前註,頁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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