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地方政府特考四等考試解析-【土地登記】第一題

作者:雅軒

科目準備技巧影片 - 2022/1/13 下午 05:18:09瀏覽數:726

文章引言摘要

申請土地登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 條規定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應依規定之程序辦理審查,請問審查結果之情況有幾種?應如何處理?請詳述之。

【擬答】
(一)登記 審查結果之情況有幾種?
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
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登記審查結果 有下列幾種 情況:
1.審查無誤 。
2.補正: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
3.駁回:駁回登記之申請 。
(二)應如何處理?
1.審查無誤: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但依法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不在此限。
2.補正: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1)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2)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3)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4)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3.駁回: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五十八條規定,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依法不應登記。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2)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3)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4)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並得將駁回理由有關文件複印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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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 考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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