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地方政府特考四等考試解析-【土地登記】第三題

作者:雅軒

科目準備技巧影片 - 2022/1/13 下午 06:24:23瀏覽數:1637

文章引言摘要

何謂普通抵押權?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此兩種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應記明之項目各為何?又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為普通抵押權之時機及應如何辦理?請分述之。

【擬答】
(一)何謂普通抵押權?:
依據民法第八百六十條規定,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 先受償之權。
(二)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規定,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三)此兩種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於 登記簿應記明之項目各為何?
1.普通抵押權設定: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之一規定,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2.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規定,
(1)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
(2)前項申請登記時,契約書訂有原債權確定期日之約定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於確定 期日前變更約定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四)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為普通抵押權之時機及應如何辦理?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二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而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時,抵押人應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就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申請為權利內容變更登記。前項 申請登記之債權額,不得逾原登記最高限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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