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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禁愛令」之定性與救濟

作者:希流

法學領域 - 2023/9/11 上午 10:41:48瀏覽數:1330

文章引言摘要

面對繁多的校園管制,就其性質進行分析以認定提起訴訟之可行性(排除顯然輕微的權利影響),以及選定正確訴訟管道(一般給付訴訟、撤銷訴訟,甚至確認訴訟),再者法院對於「禁愛令」可為何種宣告?是否受其拘束?

1.前言

日前爆出台中市立人高中實施「禁愛令」,對校內恩愛的同學加以處罰。此涉及校方規定與處罰之定性以及學生救濟途徑之探討。釋字第784號解釋作成後,學生救濟管道近乎完善。但面對繁多的校園管制,就其性質進行分析以認定提起訴訟之可行性(排除顯然輕微的權利影響),以及選定正確訴訟管道(一般給付訴訟、撤銷訴訟,甚至確認訴訟),再者法院對於「禁愛令」可為何種宣告?是否受其拘束?皆有討論空間(皆可作為老師出題之考點)。

2.本文

人民享有憲法及法律所保障之權利,於權利受侵害時,本有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之權利,國家亦應就救濟制度加以形成,使權利保障得以落實。在此法治基礎下,「高中生可否救濟」應該是一假議題!學生、公務員、軍人、受刑人⋯等具特定身份群體之行政救濟之所以蒙上疑雲,乃肇因於「特別權力關係」此一概念的引進。

人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在「權利」此一概念建立後,已然自往昔君主與其轄下臣民,遞嬗至一個個具獨立性的個人—即「權利主體」。惟過去認為,上述情境亦存在例外,當人民被納入國家單位中,例如學校中的學生、機關中的公務員、軍隊中的軍人等,人民的獨立性似乎又消退,而成為國家整體運行的一粒螺絲釘。此時的人民,與國家機關外一般人民出現不同待遇:一般人民仍依循前述「有權利,即有救濟」;身在國家內部之人民,則無法律保留、無對外救濟之權(法真空狀態)。其救濟幾經演變,有「基礎關係與經營關係」、「重要性理論」。直至今日,學說及實務皆同意應拋棄欠缺法律依據、破壞權利保障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回歸「有權利,即有救濟」。

就學生救濟部分,我國釋憲實務也走過這樣的發展歷程,早期釋字第382號解釋採「基礎與經營關係」,認:「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大法官接續又作成釋字第684號解釋,改採「重要性理論」,認:「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須特別注意者,釋字第684號解釋係專門針對「大學教育」所作變更解釋,其他學生仍未走出國家主體內部。

最終,釋字第784號解釋全面破除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以下分析釋字重點,並討論「禁愛令」之救濟運用:

首先,釋字第784之有權利即有救濟,該權利,大法官已以明示包括憲法基本權,以及已經落實於具體法規範之其他權利。該號解釋認:「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再者,大法官指出釋字第382號解釋所稱處分行為,包含「行政處分」及「其他公權利措施」。此處意旨在於,學生與其他人民權利同受保障,權利因公行政受侵害,本不限於行政處分才可以進行行政訴訟。

確定有權利僅是第一步,尚須判斷權利是否受到學校「侵害」。大法官認為應排除「顯然輕微之干預」。

「禁愛令」處罰談戀愛的學生,首先已經構成學生「人格權」之干預。後續效果,若僅輕微處罰(訓話、罰站),且綜合考量學校教育及維持秩序之目的,應屬人格權之顯然輕微干預(口語:因為談戀愛被管教很不開心)。若有較重處分(筆者母校規定:談戀愛者,一人強制轉學,一人記大過),則除了人格權外,尚有可能涉及「受教權」。救濟管道依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應為「申訴再申訴/訴願」,不服再接續進行行政訴訟(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

3.結論

特別權力關係在學校場域已然瓦解,訴訟與一般人無異(當然,亦注意先行程序)。「禁愛令」的救濟,應視其效果對學生何種權利,是否造成干預,及何種干預,進而選擇救濟。至於「禁愛令」之性質與是否違憲、如何審查,又是另外一個故事(考法)了。

4.給考生的叮嚀

建議解題思路是,1.特別權力關係之批評~2.學生權利之確定~3.權利是否有受到干預~4.先行程序與訴訟類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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