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高考三級考試試題解析【行政法】第一題
作者:呂晟
公行領域 - 2023/7/19 下午 07:24:25|瀏覽數:356
文章引言摘要
B 函係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2 款所為之廢止處分,故屬合法 B 函之性質為廢止許可證之廢止處分 丙為經營攤販,向 A 市政府申請許可證,該許可證使丙取得經營攤販之權利,性質上為行 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授益行政處分,合先敘明。且該許可證做成時,並無任何違法情 事,因此屬於合法之處分。 今 A 市政府所為之 B 函,其效力為註銷原許可證賦予丙之權利,因此性質上屬於對合法授 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之規定,始能合法為之。 B 函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2 款保留廢止權之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欲針對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廢止,須符合下列之要件之一,始 得為之: 法規准許廢止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A 市政府在做成許可證時,享有是否決定發給之裁量空間,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得添加附款。本題中,A 市政府於該處分中註記,私人土地之所有權人如提出異 議,丙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如逾期未補正,則得廢止處分。上述之註記,並非自處分做成時即課與丙提供同意書之義務,而係當所有權人表示異議時,如發生丙未 能於期限內提供同意書之情事,使 A 市政府取得得廢止原處分之權限。因此該註記之性 質,應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之保留廢止權。 本題中,由於所有權人確實提出異議,而丙亦未能於一個月內提供同意書,符合註記中保 留廢止權所陳述之情狀,因此 A 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2 款之規定,得以 B 函廢 止許可證。故 B 函之作成有其合法之依據,實屬合法。 B 函係為保障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依釋字第 776 號解釋,A 市政府得廢止原處分 除上開理由之外,依釋字第 776 號解釋之見解,大法官認為,當原本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 消滅時,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之申請,廢止原核可,始符憲法第 15 條保障 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本題中,由於丙於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後,無法於期限內提出同意書,證明所有權人有同意使 用之情事,為保障所有權人之財產權,A 市政府得以 B 函廢止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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