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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股東會定足數之門檻與決議瑕疵

作者:洪瑜彤

法學領域 - 2023/7/10 上午 10:30:03瀏覽數:801

文章引言摘要

公司法上決議之成立必須符合兩階段要件:第一階段必須符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例之股東」出席,此為本文所謂「定足數」

前言

公司法上決議之成立必須符合兩階段要件:第一階段必須符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例之股東」出席,此為本文所謂「定足數」;第二階段需該出席股東「表決權一定比例之同意」,決議方屬成立。其中,按公司法180條等規定,定足數需扣除特定種類之已發行股份,方能列入定足數之計算,例如:無表決權股或限制表決權事項特別股就該受限制之決議議案而言;股份回籠禁止原則下之例外,即公司法167條1項但書等回籠股,以及企業筆併購法12條所謂「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之股份,在計算定足數時亦應優先扣除,扣除此等無表決權股後之定足數才能用以計算多數決門檻;最後,未達定足數門檻之股東會瑕疵究為不成立、得撤銷,已由最高法院103年11次決議統一為因成立要件不符而「不成立」。概述完「定足數」之基本知識後,基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下稱衍舟案),學者近期多有以定足數關於繼承問題撰寫文章,本文以下欲以相關判決作為討論主軸。

案件事實與爭點

提案事實

再抗告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第三人廖文鐸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第三人衍舟股份有限公司145萬股股份,相對人及其配偶另持有該公司依序184萬股、14萬5,000股股份,2人長期拒絕出席衍舟公司股東會,致股東會無法達到法定出席股數,屢屢流會。衍舟公司於民國 109年9 月22日召集股東會,相對人仍拒絕出席,伊得依侵權行為、排除侵害請求權之規定請求回復原狀、排除侵害。相對人濫用權利,繼續拒絕出席,致衍舟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利用資產、分派盈餘、改選董監事,伊縱獲本案勝訴判決,亦受有無法回復或難以執行之損害等情,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位求為視為系爭股權已出席及報到衍舟公司109年9月22日股東會;備位求為准由伊代表全體繼承人行使系爭股權出席及報到衍舟公司109年9月22日股東會之裁定。

爭點

股東會因繼承問題無法滿足定足數、陷入僵局時可否以假處分將該繼承股份視為已出席?

公同共有股份之行使應以全體或多數決而行之?公同共有股份的股東權利應如何行使?

問題之探討

問題意識

於繼承發生時,按民法1151條,於分割前繼承人對該遺產為公同共有,此時並無應有部分之概念,各共有人並享有對公同共有物全部的權利。就對公同共有物之權利,其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因影響權利得喪變更較大,須以全體共有人同意為限,惟於管理、有利之修繕等,則採多採多數決、甚至單獨可為之,以符現實並避免僵局。則在公同共有關係下,未得全體同意之股東權行使(本件中為出席股東會並計入定足數)是否適法?該權利應如何行使,或各該公同共有人得否單獨行使權利?

過去實務、學說見解

衍舟案之地院判決認為,公同共有繼承人間已經過半數同意選出遺產管理人,自得為全體共有人行使股東權利,以落實共有物管理與收益之活化,係認定其依民法831條準用828條2項、準用820條1項共有物之「管理」;高院見解略同,惟明確指出該出席股東會係共有物之管理而非股東權行使,不適用828條3項「其他權利行使」需全體決。但最高院採取不同見解,認公同共有財產權之管理係指對財產權之保存、改良、用益而言,股東行使股東權、參加股東會並非「管理」行為,自應依828條3項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得為「權利行使」;更審法院同最高院見解,但進一步說明民法1152條「互推」之定義,本係指全體繼承人「互推」方符合,何來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可以代表他人達到「互推」之說,至於此類因繼承而生之僵局,更審法院認為縱繼承人故意杯葛使股東會無法召開,此本為股東之權利。

學者則認為,要求全體同意似過於嚴苛,蓋是否出席股東會可能會遭其中一共有人輕易否定,故在最高法院改變「出席股東為828條3項之其他權利行使」之見解前,似可目的性限縮「其他權利行使」之定義,蓋僅「出席股東會」對共有權益並無損害,鼓勵股東之出席不但符合共益權之內涵,更符合現今公司治理強調股東對公司意思形成、監督公司之浪潮,應將有助股東會召開之「出席」與積極之「行使表決權」分別視之,不應混為一談。另有學者指出,打破定足數僵局的解套方式有三:一為降低定足數,蓋從比較法與立法目的觀之,保護股東權益可從防止公司重大事項被少數股東把持即可達成,故相形之下,表決權較定足數更為重要;二為採取上述衍舟案地院與高院之見解,認定出席股東會為「管理行為」而非「權利行使」,以使多數決推派代表可以實現;三,全體共有人無法推派出代表時,其中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共有人或應有部分合計過2/3之共有人,允許其向法院聲請將共有之股份列入定足數;最後,亦可選派臨時管理人行使股權。

結論—給考生的叮嚀

提及股東會定足數,以往多出現在一試作為背誦型的考題,本文首先會為考生釐清定足數的概述與背後的制度目的,再接著討論定足數僵局之解套,最後爬梳在因繼承而生的公同共有下股東權如何行使,以免考題以此類爭點作為主軸時受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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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意旨。

2.參見民法819-820條。

3.參見曾宛如,〈股東會定足數規定所形成之僵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及104年度台上字第2414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23期,2022年9月;周振鋒,〈論繼承股份時行使共有股份權利之爭議—以出席股東會為討論中心〉,《財金法學研究》,第1卷第3期,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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