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日前台灣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表示參選總統,並提出「恢復立法院享有閣揆同意權」,否則「總統必須至立法院備詢」(我會去,是我一定會去)。這是很明顯的「權力分立」討論,本文遂透過時事,複習政府體制爭點。我國政府體制多被認為是「雙首長偏總統制」,總統有權無責的批評亦如影隨形。柯主席之意見有一共同核心觀點:「強化總統及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這或多或少與現行憲政體制不符,但並非無稽之談而可供討論。權力分立的題目往往具高度政治性,常出現「請你站在某一方」的交互論證問法,可藉本文快速複習「政府體制」、「民主政治」等不考沒事,考了出大事的爭點。
二、本文
(一)政府體制與權力分立的關係
不同政府體制之間最核心的區別是「行政權之民主正當性從何而來」。基於民主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國家權力的行使須源自民意並受民意監督。在「間接民主」下便由政治精英組成憲法機關代表民意。因此,民主正當性從何而來,即是在問「應對誰負責」。例如總統制、雙首長制中的總統與國會(立委)皆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因此兩者都直接、各自向人民負責。與此不同者,內閣制的內閣由國會組成,其民主正當性來自國會(代表人民),故應向國會負責。
我國在1997修憲前,憲法第57條、第63條與第37條虛位元首呈現「國會至上」,但第57條覆議規定及第75條立委不可兼任官吏又與內閣制不符,行政對立法負責,但又不完全等同內閣制,而為「修正式內閣制」。修憲後,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總統直選,非虛位)、第2條第4項國安大政方針,以及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而非國會)都顯示我國政體已非內閣色彩,而是「雙首長偏總統制」,總統與立法院各自對人民負責;行政院院長對總統(直接民選總統傳遞民主正當性予閣揆)負責。
(二)立法院之閣揆同意權
在「修正式內閣制」背景下,總統只是虛位元首,國會為民意代表機關且享有行政院院長任命同意權,行政院院長應向立法院負責(連結釋字第387號與419號解釋行政院總辭與立法院、總統之互動)。但至今憲法第55條(立法院行政院長同意權)已被凍結,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明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若如柯主席所言重新賦予立法院閣揆同意權,其效果是將行政院院長的產生歸於國會,其效力較「法國『雙首長偏內閣制』總理任命應依國會多數意見」更為直接(法國僅是憲政慣例)。
問題是,若出現「左右共治」情形(總統為少數黨出身,行政院長與國會為多數黨),法國有總統主動解散國會權可以探求新民意,但我國並未配套主動解散權,須待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通過,行政院長請辭時總統方能「被動」解散。若立法院不發起不信任案,則政治僵局將難以紓解。
(三)總統之備詢義務
憲法第67條第2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其中政府人員的範圍,釋字第461號解釋指出包括「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人員」、「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不包括「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理由是五院相互尊重。行政院長應受「質詢」加上五院相互平等,司考監三院長與行政院長皆不受備詢,則同為憲法機關的總統應該也無「備詢義務」。
若總統須至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等同總統向立法院負責。我國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直接對民意負責,不對立法院負責故並無「備詢義務」,總統或許有至立法院說明政策的「權力」,但在現行政體下並無「義務」。
三、結論
(ㄧ)權力分立與民主國(權力從何來、對誰負責)直接影響政府體制與相關制衡機制問題。
(二)我國立法院現無閣揆任命同意權,若重新賦予須注意雙首長偏內閣制下的左右共治僵局。
(三)我國總統並無「備詢義務」,課予總統備詢義務與我國政體(總統直選,不對立法院負責)並不相符。
(四)若考慮修憲,考生可注意修憲高門檻與國民主權原則、釋字第499號解釋等爭議。
四、給考生的建議
權力分立考題較少見於國考,但台大研究所憲法十分愛出可以注意。權力分立中「政府體制」是前提問題,釐清政府體制與權力來源、負責對象,可對權力分立考題有更清楚的答題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