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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與憲法訴訟之差異

作者:李羿萱

法學領域 - 2023/3/6 上午 10:50:28瀏覽數:5408

文章引言摘要

從109年修正憲法訴訟以來,每年一題具體審查成為台大法研的經常作客,110年之司法官律師第一題,更是有別以往,三題皆考憲法訴訟提起面的問題,並為立法評析

壹、前言

從109年修正憲法訴訟以來,每年一題具體審查成為台大法研的經常作客,110年之司法官律師第一題,更是有別以往,三題皆考憲法訴訟提起面的問題,並為立法評析。112年已經正式實施憲法訴訟,且有一定之憲判字作成,其中也不乏有具體審查之判字。可以發現,憲法訴訟已經成為憲法考題不可或缺的一份子。過去幾個月內,研討會有舉辦對於憲法訴訟與大法庭制度之比較,本文將對其中一篇感興趣之題目為摘要及解說,提供學生思考議題之用。

貳、本文

一、憲法訴訟之基礎介紹

2020年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且預定於2023年1月實施。其內容增訂包含對於判決等具體內容之例外救濟可能、判決化、法庭化、引進法庭之友、並將得提起之機關及其提起條件明文化於憲法訴訟法之中,是一個跨世紀的修改。憲法訴訟本次修改,參考德國憲法訴願以及美國之憲法訴訟,嘗試引入一定之具體審查模式,使人民對於法院判決有一個可以為憲法合憲於否檢驗之空間,進而更保障我國之憲政體制。

然而此次修改也產生一些疑問,例如:憲法訴訟與第三審之差別為何?是否有違反司法院體系之內部分工?在此學者多有參考德國之判決如赫克公式、舒曼公式等,說明普通救濟與憲法救濟間的門檻要如何判斷,才不會產生沙塔悖論,其中判斷方式包含系對於違反憲法上權利、或法律上權利?有到達違憲程度又或僅是違法程度?等加以區分。然而在此或也可以思考,就司法內部分工而言,是否普通救濟與憲法救濟之界線是否重疊等,是否有那麼牢不可破?以及縱使憲法訴訟成為第四審,是否又有如此不好?畢竟司法院釋字一向將審級非視作為一核心訴訟權保障,則或是否僅需說明,該憲法訴訟之成立在審級利益以及資源有限跟救濟間取得利大於弊之平衡即可,皆可做為討論之空間。

二、大法庭之基礎介紹

大法庭制度則是為了修正判例制度,希望將判例制度明文化,並且給予一定之事實及一定之民主基礎而生(畢竟由立法者三讀通過所生,與當時乃以大理院等非民意機構有所差別)。則大法庭制度其實是一個使最高法院將下級審之不同見解嘗試予以統一,使人民有一定判決明確性的一套措施,仍置於普通救濟範圍之內。

三、兩者之比較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上開二者皆在於一定程度的統一法律見解,然而現今之憲法訴訟帶有一定之救濟目的,而大法庭應當是一個純粹的客觀訴訟。進而:

(一)兩者定位不同

憲法訴訟是一個終局判決,然而大法庭裁定只是一個中間裁定,供給最終審法院判斷的基礎。

(二)想要的目的不同

憲法訴訟在於維護憲法,統一憲法法秩序,而大法庭則仍僅在於維護法律,統一法律秩序。

(三)作成機關不同

憲法訴訟乃交由專職憲法訴訟之大法官為之,然而大法庭裁定則是皆由法官們組成,且多系由終審法院之法官組成討論之。

(二)大法庭裁定內容可否作為憲法訴訟之標的

以前的判例以及法官聯席會議,大法官曾作成釋字,認為其可以做為憲法訴訟之標的,然而如今之大法庭裁定,既然是從上開修正而來,其是否可承接過往之釋字實務見解?有採取反對之見解,蓋我國之憲法訴訟規定僅得對終局之判決提起憲法訴訟,然而大法庭裁定僅是一個中間裁定,不符合法規之要求。然而,該老師也表示,因為大法庭裁定與判例相似,皆有一定對下級審法官之拘束力,故而在法官提起釋憲時,或可以類推適用之方式使法官得就大法庭裁定提起釋憲。不過這個做法後或可進一步思考,如此與大法庭制度是否又有疊床架屋之處。

參、結論以及給考生的話

大法庭裁定與憲法訴訟皆為一個與大審法時代足為不同之制度類型,且皆可在2023年為實施使用,進而可能成為將來考試的熱門專區。考生應當注意。又考生也應意識,憲法訴訟並非增訂新法,而系修政大審法,故而憲法訴訟一直都不是一個新議題,考生大可毋庸抱著若認真念了憲法訴訟但是沒考的心態,而是將憲法訴訟視作類似訴訟法,作為憲法守護者審理憲法前的正當程序保護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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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謝碩駿,〈論憲法法庭與大法庭作為統一法律見解法庭及其憲法審查之關係〉,《憲法法庭與大法庭》,頁46-52,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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