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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的「違憲」

作者:可樂

法學領域 - 2022/11/12 上午 09:56:19瀏覽數:1656

文章引言摘要

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1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此係憲法訴訟新制下的「裁判違憲審查」,目的在於救濟人民遭司法權侵害之基本權

一、前言:

 

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1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此係憲法訴訟新制下的「裁判違憲審查」,目的在於救濟人民遭司法權侵害之基本權。話雖如此,一般法院之裁判何時應被指摘為「違憲」,何時又僅是「違法」而已,其分際似乎不甚清楚。除此之外,法院判決「違法」就必「違憲」嗎?對上述爭議,本文旨在整理相關學說見解,並於文末提出可供考生參考之論述。

 

二、正文:

 

(一)裁判違憲審查之意義

 

按我國憲法解釋舊制雖允許大法官進行抽象法規審查,卻無從救濟確定終局裁判「本身」牴觸憲法之情形,縱使該裁判所使用之法律或命令因牴觸憲法而被宣告違憲,在實務運作上,除聲請該解釋之原因案件可以被非常救濟外,其他案件往往無法獲得現實之救濟。為使人民基本權受國家司法權侵害之情形可以獲得救濟,憲法訴訟法引進德國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允許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為該裁判有牴觸憲法之虞者,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宣告。

 

然須注意者係,當人民不服一般法院裁判時,本已得循審級制度尋求救濟,若涉及法律見解的歧異,亦應由職司「法律審」的終審法院為見解之統一,且該見解拘束下級法院,故憲法訴訟並非救濟審級救濟之一環,亦非「第四審」。另依憲法訴訟法第61條1項,憲法法庭受理人民聲請憲法訴訟之門檻為「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故聲請者必須具體指摘聲請標的違憲之處,始可能獲得受理,其目的在於防免大量不具憲法重要性之案件湧入憲法法庭,影響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效能。

 

 

(二)一般法院裁判何以違憲

 

承上,雖新制允許人民就「違憲」判決聲請憲法裁判,然而一般法院判決究竟僅「違法」或已達「違憲」程度,似難判斷。就此爭議,或可參考德國所發展出之相關學理與公式,簡述如下:

 

1. 舒曼公式:

 

1961年,Ekkehard Schumann在其博士論文針對憲法法院與一般法院之分工,提出如下準則:「假設被指摘違憲的裁判所採取之法律見解經立法者訂為法律,將牴觸基本法,則針對該法院裁判之憲法訴願即通過受理;如將其視為法律將符合基本法,則憲法訴願即不應受理。」以釋字242號解釋之原因事實為例,當時最高法院認為縱使因國家遭遇重大危難而使夫妻相隔、相聚無期,於此情況下重婚仍構成重婚罪,後婚應予撤銷。假設立法者將此種判決見解訂為法律,或將可能因嚴重影響人民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妨害社會秩序,而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進而違憲,故採此見解之法院判決也將違憲,人民對之聲請憲法裁判訴願,應為受理。

 

2. 赫克準則:

 

1964年聯邦憲法法院法官Karl Heck在其主筆之憲法判決中主張,任何法院的裁判都可能涉及基本權,但不是所有違法裁判都會侵害基本權。其認為憲法法院僅應處理「特別憲法受到侵害」之情形,其餘訴訟之程序進行、事實之調查認定、普通法律解釋及個案應用,均非憲法法院之職權,應由一般法院負責。其所謂「特別憲法」即指基本權,例如自由權、服公職權等等。故依赫克準則,裁判憲法訴願只有在涉及憲法或基本權利且具特別重要的意義時方可提起,人民不得僅泛泛指陳其基本權利受有侵害。

 

上述兩種公式雖流傳多年且廣為討論,然而如何適用於我國具體案例中,並非容易之事。吳信華老師進一步認為,法院裁判究竟係「違憲」或僅「違法」,其界限恐完全取決於大法官之主觀判斷,且將受其他「現實上的因素」(如:案件量、案件討論度、案件社會重要性)影響。

 

針對裁判違憲審查的實質構造與審查界限,李建良老師則以「公法上權利詮釋與建構」和「行政裁量與判斷的司法審查」為切入點,認為:就訴訟程序之指揮與進行,除法院因未善盡闡明義務而侵害人民依憲法享有之聽審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外,均係一般法院之法定職權範疇,非憲法法庭得介入審查事項。此外,就一般法院之個案審理,基本上可分為法律解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涵攝)三個步驟,其中法律解釋涉及法律之意旨闡釋,並非一般法院之專屬權限,大法官得介入其中;單純之事實認定則非大法官審查之客體。至於法律之適用是否得受憲法審查?因法律適用常係利益權衡,大法官雖然可以匡正過於偏頗之權衡結果,然而應自我約束,指出原判決法律適用違憲之處即可,將最終的權衡與判定保留給原審法院法官為之,以滿足憲法訴訟法第62條1項之要求。

 

三、結語:

 

憲法解釋新制上路後,裁判違憲審查成為各界關注的重點,憲法法庭是否成為「第四審」、「太上皇」,亦成為討論焦點,故本文首先點出裁判違憲審查之意義,並進一步分析比較法上如赫克準則、舒曼公式…等,如何劃定憲法法院與一般法院分工之界線,並在最後介紹李建良老師針對裁判違憲審查之審查界限的看法,其中關鍵仍在未來憲法法庭將如何具體操作憲法訴訟法第61條1項,值得所有人關注。

 

四、給考生的話:

 

裁判違憲審查很快將出現於各級考試之憲法考科之中,於個案涵攝上,考生應注意必須具體指摘系爭判決是否以及如何違憲,並在必要時候引出學說與比較法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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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鈺雄,〈裁判憲法訴訟新制:刑事訴訟法作為應用憲法的新挑戰〉,《月旦法學雜誌》,第322期,頁33,2022年3月。

2.李建良,〈行政法院審判與裁判憲法審查〉,《月旦法學雜誌》,第322期,頁8-9,2022年3月。

3.吳信華,〈憲法訴訟「訴訟類型」:第二講「人民聲請釋憲」:各項爭議問題(下)〉,《月旦法學教室》,第72期,頁41,2008年10月。

4.吳信華,〈法院判決的「違法」或「違憲」?〉,《月旦法學教室》,第236期,頁8,2022年6月。

5.李建良,同前註2,頁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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