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案件單一性題型解析

作者:李蕷

法學領域 - 2022/7/22 下午 03:52:16瀏覽數:1517

文章引言摘要

案件單一性在做什麼? 案件單一性怎麼判斷 案件單一性的作用 各種不可分到底是什麼意思?

前言

案件單一性一直是考生們刑訴學習中遇到的一大難關之一,要理解抽象的概念已十分困難,要再套用到實際案例的寫出合乎改題老師心意的解題更實屬不易,故將提出幾題經典的案件單一性考題,供考生參考並練習如何抓爭點,藉由掌握審題重點一次將案件單一性的難題解決!

近年如110年司律第二題第(三)題、107年司律第二題第(三)題皆出了案件單一性之題目,有關所衍生之起訴不可分、上訴不可分、告訴不可分概念一直為考點熱區,故本篇文章將蒐羅歷屆考古題相關題目,以及結合了沒收制度,案件單一性的題目有什麼樣的考法,提供一個審視相關題目的解題方針,一次性的解決案件單一性的難關!

案件單一性在做什麼?

案件單一性怎麼判斷

案件單一性的作用

各種不可分到底是什麼意思?

各種不可分的規定

刑訴法第 348 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 者,視為全部上訴(第 1 項)。對於 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 分,視為亦已上訴(第 2 項)。」其 第 1 項規定,係指當事人之真意不甚 明確時而言,用以確定其上訴之範 圍,倘當事人之真意甚為明確,即無 此項規定之適用 17 。於此准許為一部 上訴之情形,其繫屬於上訴審者僅 該上訴之部分,未上訴之他部即由 此確定,上級審不得就該他部為審 判,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 決之違背法令。又第 2 項所謂有關 係部分,係指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 上無從分割,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 必受影響者而言 18 ,此即實務上所謂 「上訴不可分」原則,在此一原則 下,雖僅就其中之一部上訴,上級 審仍應就犯罪事實之全部,包括法 律效果之論罪與量刑為審判,否則 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 背法令。此有關係部分 19 ,在具體事 項上,包括一、論罪科刑不可分 20 。 二、論罪科刑與保安處分不可分 21 。 三、論罪科刑與緩刑不可分 22 。四、 主刑從刑(褫奪公權)不可分 23 。五、 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之刑不可分 24 。 六、單一刑罰權不可分。 其中關於單一刑罰權不可分,主要 源於刑訴法第 267 條之規定。實質上 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基於審判不可分 原則,雖僅就其中之一部上訴,其效 力仍及於全部,即其犯罪事實之全部 均生移審之效力,是為原則。

不可分的例外

惟檢察 官就甲、乙兩事實以其係實質上或裁 判上一罪提起公訴,於審判上應予注 意者有二:一、法院依起訴之全部犯 罪事實予以觀察之結果,認甲、乙兩 部分事實顯然係屬實質上數罪,且甲 部分為有罪,乙部分無罪,則法院應 就甲、乙兩部分,於主文內分別諭知 有罪與無罪之判決;如於判決理由內 說明乙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屬 違法,然究難謂法院未對之為無罪之 裁判,倘檢察官對該部分可分之判決 未據上訴,應認被告之上訴,其移審 之效力不及於乙事實,該不另為無罪 諭知之乙部分即已判決確定 25 。二、 法院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予以觀察 之結果,認甲、乙兩部分事實為實質 上或裁判上一罪,主文諭知甲部分有 罪,乙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判決,當事人針對有罪部分上訴或檢 察官僅就無罪理由部分上訴,其上訴 效力應及於其他部分 26 ,第二審法院 固應就全部起訴事實為適當之判決, 惟案件係經第三審法院撤銷發回原審 更審者,於更審前若該不另為無罪諭 知之乙事實,已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8 條之要件 27 ,或有第 9 條之情形 而未據檢察官上訴或經第三審駁回其 上訴者,應認該乙部分判決業已確定,不許更審法院再行審判。凡此,為審判不可分原則之例外。

歷屆試題分析

111年政大法研所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係置於「沒收特別程序」專編,並非規定於原有附隨於刑事本案沒收被告財產之一般沒收程序,且按諸該條立法理由說明,顯見該條第1項後段所謂:「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係為避免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部分之程序延滯所生不利益,乃明定僅就參與人財產沒收事項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部分,並非指對於本案被告財產沒收事項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亦不及於本案判決部分。又刑法沒收新制,本質上為干預人民財產之處分,屬於刑法規定之一環,而就其應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觀之,毋寧認其性質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較為相近,且除單獨宣告沒收之情形外,沒收與罪刑間即具有一定之依存關係,在訴訟上倘合一審判,而未割裂處理,自難謂為違法。故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既僅規定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無法直接適用於原有附隨於刑事本案沒收被告財產之一般沒收程序,則上訴權人縱使僅就沒收部分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相關連之本案判決仍屬有關係之部分,亦應視為已經上訴。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本件被告沈生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5號判決就其所犯如該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其附表三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雖僅就該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沒收部分聲明一部上訴,惟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相關連之本案判決仍屬有關係之部分,亦應視為已經上訴。原確定判決以被告罪刑與沒收部分具有依存關係,將如原確定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全部犯行進行審理,並判處被告罪刑,並無逾越審理範圍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非常上訴意旨未見及此,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