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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燈下的親子關係 – 從台劇看認領非婚生子女之爭議

作者:遠山

法學領域 - 2022/6/27 下午 02:53:16瀏覽數:1841

文章引言摘要

子,甲是否有權否認甲之血緣生父之認領。這個問題涉及民法1064條至1070條之解釋,以及部分家事事件法的條文

前言

近日台灣連續劇華燈初上風靡全國,本劇有部分劇情聚焦在父子關係,其情形大致為,某甲為乙遭受丙之性侵所生之子,乙不堪社會壓力便將生下之甲給予好友丁夫婦扶養,十幾年後乙死亡,丙欲認領甲為子,甲是否有權否認甲之血緣生父之認領。這個問題涉及民法1064條至1070條之解釋,以及部分家事事件法的條文。本文除了搭上台劇旋風外,也能讓考生享受娛樂的同時,複習一些常考的法律概念。

 

本文

案例簡介:

某甲為乙遭受丙性侵所生之子,乙因不堪社會壓力,便將生下之甲交給好友丁夫婦扶養,並將甲登記為丁夫婦之婚生子女。十幾年後乙因故死亡,丙偶然發現前揭情事,便想將仍未成年之甲認領為其婚生子女以便安享晚年,便委由律師告知丁夫婦應將甲之監護權轉移予丙。

 

爭點意識:

首先必須要先釐清收養關係存在於否,亦即乙受丙性侵後產下一子甲,因不堪社會壓力交由好友丁夫婦扶養的情形,是否能讓甲與丁夫婦之間產生收養關係?

另外,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6條則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對於生父之認領,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是否一律可以否認之?生父之認領權與非婚生子女及生母之否認權之關係為何?

 

實務與學說見解:

有關於他人子女之收養,須經由該子女之父母雙方同意方得為之,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未經同意而為收養,例如: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該名子女未能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其他不利子女情事,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未成年子女僅有生母而生父不詳之情形,生母是否得出養該名子女?原則上,父母雙方皆同意才有本條本文之適用,即使父母雙方僅有一方為該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也必須由父母雙方同意才能出養,否則將影響法定代理人之父或母與其未成年子女之間之權利義務,換言之,法定代理人之出養與本條所謂之父母同意之意義與性質並不相同。不過在本案的情形,應屬本條所稱父母之一方對該子女未能盡保護教養義務的情況,故本案之丁夫婦在乙的同意下,仍有與甲成立收養關係之可能。

所謂認領者,既然法條寫明為「生父」認領,自代表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非婚生子女與該生父之間具有事實上血緣關係,否則認領無效。(86年台上1908號判決參照)

至於「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民法第1066條定有明文。而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是否無論什麼情況都能拒絕生父的認領則涉及到本條否認權的意義。學說對於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為認領之否認時,是否應負擔舉證責任之議題有所爭議。部分學者採肯定說,認為認領之否認屬於認領無效之事由之一,若非婚生子女或生母欲否認生父之認領,須證明反對之事實始可為之,並非毫無條件即可否認;採否定說的學者認為,生父之認領對於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名譽、身分、財產影響甚鉅,且生父之認領為單獨行為,在無需非婚生子女或生母承諾即可認領之情況下,由法律明文制定否認權以緩和前揭情形,故無舉證責任之問題。採肯定說的情形下,在具有真實血緣關係之生父之認領不得拒絕的前提下,本條規範所稱之生父可能被解釋為與非婚生子女不具真實血緣關係之人,但生父二字本來就有真實血緣關係之意涵,故採肯定說之情形明顯逾越法條文意;尚且,若將否認等同於認領無效,則忽略了不僅是非婚生子女或生母,還包含相關利害關係人如認領人之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均可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之情事。因此,否認說就為妥適,故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在不負舉證責任的情況下,予以否認之。

綜上所述,民法第1066條賦予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否認權,多數學者認為係屬於一種形成權,其行使無須舉證即可為之,當然若該生父與非婚生子確有真實血緣關係者,仍可於認領受否認後提起親子關係存在之確認訴訟,並負擔舉證責任。換言之,只要是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無論是否行使否認權,只要生父願意於認領受否認之後提起確認訴訟,最後仍然可以確立婚生子女之關係。

事實上,學者將這兩種不同的認領結果,分為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任意認領者,係指民法第1065條第1項由生父對具有血緣關係之子女進行認領之行為;強制認領者,係指民法第1066條由非婚生子女或生父否認生父之認領後,經由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後仍然成立婚生子女關係之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於任意認領在學說上的觀點,有認為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屬於一種親子關係之確認宣言,而屬於一種非法律行為之觀念通知;另有認為這種觀念通知較為特別,屬於一種身分行為之意思表示,而與財產上之意思表示重視主觀效果有所不同。而多數學者認為,認領是一種法律行為,且屬於單獨行為,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承認其間親子關係的行為,無須該子女之同意。也因為認領屬於一種身分行為,是故生父只需擁有意思能力即得為之,不論有無行為能力,也不得由他人代理為之。

 

結論

有關於乙將未成年之甲出養予丁夫婦之行為,縱未有生父丙同意出養,然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之明文,甲乙之情形應屬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該名子女未能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其他不利子女情事,故在未經生父丙同意之情況下,仍可在乙同意後由丁夫婦收養。至於本齣戲劇中是直接將甲登記為丁夫婦之婚生子女,其法律爭議則不再本文討論範圍之內。

至於認領之部分,縱使甲係因乙受丙性侵,仍不會改變甲丙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之事實,既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則丙依民法第1065條仍可對甲為認領,且該認領為單獨行為,無須甲乙之承諾。固然,甲可依民法第1066條對於生父之認領為否認而無須負擔舉證責任,但生父丙仍可透過後續之確認親子關係訴訟進行強制認領。

 

給考生的叮嚀

這次的文章是從著名的台劇出發,從裡面發生的劇情來推斷接下來可能的法律爭議的結果,雖然看似輕鬆,但要清楚釐清其間爭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身分法的議題大多是看似簡單但論理困難,考生要仔細了解各法條背後的意義及立法意旨,就可以在遇到題目時輕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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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秀雄,《親屬法講義》,二版,2012年7月,頁274。

2.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修訂九版,2010年,頁305-306。

3.之所以不得拒絕真實血緣生父之認領,係因為學者提到,若能隨意拒絕,將使該非婚生子女成為自始無父之子女,此種否認將有為種族延續。林秀雄,同前註1,頁246。

4.林秀雄,同前註1,頁247。

5.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最新修訂版,2010年,頁323-324。

6.林秀雄,同前註1,頁237。

7.林秀雄,同前註1,頁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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