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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遷戶籍而投票之相關爭議探討

作者:安然

法學領域 - 2021/5/18 下午 02:58:15瀏覽數:750

文章引言摘要

虛遷戶籍罪之違憲疑慮與從嚴解釋之必要

本文

虛遷戶籍罪之違憲疑慮與從嚴解釋之必要

違憲疑慮

選舉幽靈人口之處罰正當性一向備受學說質疑,其主要原因在於,戶籍登記與居住現況不同實乃社會上普遍存在之現象,倘單純基於投票人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便直接認定其投票乃可罰之無權投票,無異不合理地將習以為常的社會現象當作犯罪。因此,有鑑於此等法律及現實之落差,有實務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 114 號刑事判決)便彙整了以下由學說所分別提出之本罪的幾項違憲疑慮,同時亦更進一步認為,應從嚴解釋本罪之必要。

其一,本罪構成對人民行使憲法第17條之參政權的不必要限制,蓋人民有依其意願選擇於何處行使選舉權之自由;其二,本罪構成對人民行使憲法第10條之遷徙自由之限制;其三,本罪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虞,蓋本罪僅禁止以取得選舉權為目的之虛遷戶籍,但未同時禁止以成為候選人為目的之虛遷戶籍,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回應——虛遷戶籍投票罪之從嚴解釋

有鑑於虛遷戶籍投票罪存在上開所提及之三個違憲疑慮,該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 114 號刑事判決)即認為有必要從嚴解釋本罪。易言之,應根據本罪之立法意旨重行解釋「虛偽遷徙戶籍」此一要件,配合現代生活型態,就居住事實採較為彈性、寬鬆之認定判準,而將其理解為行為人於「該選舉區欠缺繼續居住之事實」。舉例來說,只要行為人基於工作,而與工作地。存在實質上密切關聯性,便應認其在該工作地有居住事實。

然值得注意的是,同時亦有學說認為,雖然肯認應對「虛偽遷設戶籍」此一要件進行從嚴解釋,惟本判決以學說對本罪之違憲疑慮作為從嚴解釋本罪構成要件之理論基礎實欠缺足夠說服力。

 

虛遷戶籍投票之既遂認定時點

實務見解:行為人領票時

有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刑事判決)認為,投票雖可分為領票、圈選和投入票匭等三個動作,然其通常只需於短時間內便即可逐步完成,客觀上符合密接之同一時、地內行為概念,應合一而為評價,故一旦「行為人領票」,即為既遂。

學說見解:選票投入票匭時

學說上則有認為,既然本罪之保護法益為透過合法的投票程序確保投票結果之正確性,有鑑於在多數選舉中,在無權投票之人真正將選票投入票匭前,均尚無法違法地動搖構成國家權力行使基礎的投票結果,應以「選票投入票匭之際」作為本罪既遂時點,且由於「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僅是本罪之意圖要素,故行為人是否確實投票給該候選人,以及該候選人是否當選,均不影響本罪既遂。

 

家庭成員虛遷戶籍投票之可罰性

實務見解:有限之肯定說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若係因求學、就業等因素,致實際之居住地與戶籍地未能合一,即所謂「籍在人不在」,而為支持配偶或父母子女此等特定親屬競選而虛遷戶籍投票,於情、於理、於法應為社會通念所容許,非法律責難之對象,不構成虛遷戶籍投票罪。

學說見解

學說上則有反對上開實務見解以「於情、於理、於法」應家庭成員排除本罪適用者。首先,基於特殊家庭成員關係並不能阻卻不法,蓋既然本罪係為保護投票結果之正確性,不論行為人與候選人間是否存在家庭成員關係,只要行為人非實際居住於選舉區,即屬無投票權之人;同時,允許家庭成員虛遷戶籍投票,不必然為避免家庭或婚姻衝突之最後手段,尚有參與各式助選活動等有效方式。再者,基於特殊家庭成員關係亦不能阻卻罪責,其原因在於,特殊親情固然會對行為人造成心理壓力,而影響「期待可能性」,然相較湮滅證據等罪,特殊親情在本罪不應有免除罪責的效力。蓋家庭成員落選所帶來之影響,與家庭成員可能因此受刑罰制裁,致生活或經濟產生劇變,連帶影響家庭或婚姻生活之完整性,應不得等同視之。

 

給考生的叮嚀

與虛遷戶籍投票罪相關的考點已曾出現在研究所考題,也是實務上常見的案例,在碰到相關考題時,除了寫出傳統爭點的內容,若希望答題內容上能夠更加豐富、有突出的亮點,建議也可以先從探討從嚴解釋本罪構成要件的法理基礎作為思考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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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智仁,〈虛遷戶籍投票罪之「從嚴」解釋-評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14 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02期,2020年12月,頁72。

2.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3.薛智仁,〈家庭成員之虛遷戶籍投票-評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653 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203期,2012年07月,頁99-100。

4.薛智仁,〈虛遷戶籍投票罪之「從嚴」解釋-評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14 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02期,2020年12月,頁70。

5.薛智仁,〈虛遷戶籍投票罪之「從嚴」解釋-評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14 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02期,2020年12月,頁71。

6.詳細論述請參照:薛智仁,〈虛遷戶籍投票罪之「從嚴」解釋-評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14 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02期,2020年12月,頁73-76。

7.薛智仁,〈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20期,2013年04月,頁71-73。

8.薛智仁,〈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20期,2013年04月,頁107

9. 薛智仁,〈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20期,2013年04月,頁108-109。

10.可參考國立台灣大學109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刑法(A)第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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