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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稅捐與洗錢之關係

作者:霖徊

法學領域 - 2021/5/12 上午 11:18:06瀏覽數:1778

文章引言摘要

逃漏稅捐跟洗錢或者其它都是近期學者研討會所討論的議題皆為經濟犯罪或稱附屬刑法犯罪的一環

一、前言

逃漏稅捐跟洗錢或者其它都是近期學者研討會所討論的議題皆為經濟犯罪或稱附屬刑法犯罪的一環,在傳統刑法已經研究較為嫻熟的現代,附屬刑法的可考性將越來越高

 

二、洗錢防制法簡介

在2016年經歷了該洗錢防制法史上最大幅度的修正後,於2017年6月施行,蓋因錢防制法在我國基於洗錢態樣不斷推陳出新,洗錢管道不再囿於金融機構,甚至利用不動產、保險、訴訟管道等,但法規之歷次修正均以後階段之刑事追訴為核心,未能與國際規範接軌,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並且建立透明化之金流軌跡與可疑金流通報機制為目標,致我國雖有專法,但防制洗錢效果仍屬有限,故有此次之立法。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於同法第1條之規定有詳細說明:「惟二十年來犯罪集團洗錢態樣不斷推陳出新,洗錢管道不再囿於金融機構,甚至利用不動產、保險、訴訟管道等,然而本法歷次修正均以後階段之刑事追訴行為為核心,未能與國際規範接軌,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強化洗錢防制作為,建立透明化之金流軌跡與可疑金流通報機制為目標,致我國雖有專法,但防制洗錢效果仍屬有限。隨著各國對於洗錢防制之重視日增,特別是國際間金融活動往來日益密切,非法金流利用層層複雜的各種名目、態樣,而移轉、分散至跨國不同據點,取得形式上合法來源的樣態以躲避查緝,檢調單位所面臨的被告,已非傳統個人被告,而係擁有龐大資金、法律專業團隊為後盾之犯罪集團。目前國際上有關打擊犯罪之討論,亦一再強調打擊犯罪除正面打擊,更重要的應自阻斷其金流著手,包括金流2透明化之管制及強化洗錢犯罪之追訴,才能徹底杜絕犯罪。」

本次修法主要重點在於將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放寬,首先,當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其立法目的為「洗錢行為之處罰,其規範方式應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現行條文區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之規範模式,僅係洗錢態樣之種類,未能完整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故修正本條,將「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之要件放寬。此外第3條,現行條文有關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係著眼於「重大犯罪」為規範,而所指之「重大犯罪」,則兼採刑度門檻(第一項第一款)及列舉罪名(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其他款次)之混合規範方式。其中有關刑度門檻部分,係以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要件。然洗錢犯罪之處罰,其有關前置犯罪之聯結,並非係洗錢犯罪成立之要件,僅係對於不合理之金流流動起訴洗錢犯罪,作不法原因之聯結,現行法規範方式過度限縮洗錢犯罪之成立,亦模糊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之規定僅在對於不法金流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而已,因此為修正重點。

此外,本次修正幅度相當大,目的在重建金流秩序為核心,特別是落實公、私部門在洗錢防制之相關作為,以強化我國洗錢防制體質,並增進國際合作之法制建構為主,為重要之立法目的。

二、與逃漏稅捐罪之關聯

如果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逃漏稅捐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逃漏稅捐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或是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逃漏稅捐罪所得,將本法第2條之特定犯罪,搭配第3條關於特定犯罪之定義加以關之便可理解,以上之三種新法規定之行為,有稱為「洗錢主軸行為」、「洗錢配套行為」、「洗錢對向行為」,以逃漏稅之目的而為以上三種行為,皆會構成洗錢罪。因此在新法的架構下,「逃漏稅捐為洗錢罪之前置犯罪」,納稅義務人於構成逃漏稅捐罪後,產生了短繳之犯罪所得,利用以上三種行為,將其不法所得「洗白」轉變為合法之性質,進而保有原本的不法獲利,換言之,行為人此類將犯罪所得濫用一系列的經濟活動洗白其最初之不法利得,與稅捐規避相同,行為人主觀上都是希望透過一連串之迂迴手段,掩蓋最初之法律行為,以期保有不法、脫法行為之獲利,包含直接處理犯罪所得之「處置」、以一連串多個金融交易或其他行為企圖掩飾貨遮蓋犯罪所得之「分層化」以及使不法所得回歸合法之「整合」等三階段。

在新增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最終有沒有構成前置犯罪並不影響後續洗錢罪之成立,只要有證據證明該可疑金流與特定犯罪有所連結便得以構成,其立法理由以:不法金流未必可與特定犯罪進行連結,但依犯罪行為人取得該不法金流之方式,已明顯與洗錢防制規定意旨不相符,有意規避洗錢防制規定,為落實洗錢防制,避免不法金流流動,對於規避洗錢防制規定而取得不明財產者亦應處罰,而無須以前置犯罪成立為必要。此這三種特殊的洗錢犯罪,立法者針對者即是用盡國家司法資源,無法查出資金合法來源,卻又覺得可疑之資金,稱為「特殊洗錢罪」。

三、結論

其實,除了逃漏稅捐之外,尚有其他重大犯罪屬於洗錢防制法要處理的對象,雖然洗錢防制並非國家考試的直接重點,然而前階段之犯罪多為刑法分則所包含者,故同學如果在國考考卷上附帶的提到洗錢犯罪,或者研究所也有寫到,都有加分效果

四、給考生的叮嚀

雖然國家考試不會直接考逃漏稅或是洗錢等等經濟犯罪的要件,但以上罪名在法研所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國考的部分,也可以用刑法總則加以貫穿,考生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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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昌宏,逃漏稅與洗錢犯罪的實務探討,月旦會計財稅網,2018年2月,頁1。

2.黃士洲,洗錢防制法對稽徵實務運作之衝擊,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017年11月,頁40。

3.陳佩玄、林志潔,逃漏稅行為如何成立洗錢罪?,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017年11月,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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