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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自由意志之有無──兼論美國法下之緊急避難

作者:蜜德莉

法學領域 - 2021/5/10 下午 04:34:12瀏覽數:1475

文章引言摘要

何謂自由意志,並簡述近代較知名的腦科學研究成果,最後將焦點轉移回自由意志於美國法下緊急避難運作下之困境。

壹、前言

在法律的論述中,當一個人被認為在行為時可以明辨是非、知曉自己行為會產生的影響,而仍依據其自由意志(free will)決定從事該違法行為時,社會可要求該人負起法律上之責任。「自由意志」一詞在現今社會中係為一大部分人所支持肯定的概念,且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亦以其作為責任歸屬的前提要件。然而,自由意志是否真的存在?

本文以下將簡介何謂自由意志,並簡述近代較知名的腦科學研究成果,最後將焦點轉移回自由意志於美國法下緊急避難運作下之困境。

 

貳、何謂自由意志?

在進入自由意志存否的討論前,首當其衝面臨的問題便是:何謂自由意志?最直覺的說法係:「當一個人可以按照其理性決定,自由地從事其所決定之行為,此人即具有自由意志。」而依據美國哲學家Robert Kane之說法,個體可以清楚意識到基於自由意志所任意產生的各種念頭,並根據個人之喜好及價值,選擇遵循或控制心中之意圖,進一步選擇做出相對應之行為。此時,自由意志包含兩個要件:其一,一個人可以從諸多可能性中選擇為或不為特定之行為;其二,這樣的選擇並沒有外力因素介入,而單純係該人的自主選擇。倘一個人無從選擇其行為,或者所為之選擇係由外在物理力所控制,則無法稱此行為是出於自由意志所為。

 

參、腦科學實驗的反撲

在進入腦科學實驗的介紹前,首應確定者係,此些實驗的對象皆是為檢驗「行為是否由自由意志所引發」,意即兩者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自由意志為因,行為為果)。本文以下將介紹由Benjamin Libet及其團隊所做之事件關聯電位研究。

Libet團隊於1983年所進行的實驗程序相當簡單,首先,受試者於身上裝戴有腦波儀和肌電圖儀,以便紀錄其手腕彎曲時的相關腦波及肌肉收縮電位變化。接著,受試者盯著一類似碼錶的螢幕,並注意繞圈轉的黑點位置。受試者在黑點繞完第一圈後,可以任意選擇彎曲手指或是移動手腕,並記錄自己決定要彎曲或是移動手腕的時間點。在實驗的過程中,受試者的手部肌電圖和腦電波都被同步紀錄,又因手部開始動作會造成肌電位改變,而在肌電位改變前,會產生稱作「準備電位」的腦電波變化,故在完成整個實驗後,團隊得到了三個時間點:準備電位、受試者發覺自己「決定」移動手腕、手腕確實移動的動作。

根據前述對於自由意志的描述,吾人預期的是時間先後順序應當為:受試者發覺自己「決定」移動手腕,接著是準備電位發生變化,最後是手腕確實動作的時間點。然而,Libet實驗的結果卻出乎意料之外。團隊發現準備電位在肌電圖記錄到手部動作前至少700毫秒便出現,而受試者發覺自己「決定」移動手腕的時間點則是在手部動作前約296毫秒,亦即,準備電位比受試者主觀意圖更早出現。即便在校正了計時所可能產生的誤差值,並使用最保守的方式分析準備電位出現的時間點,平均而言,仍舊比受試者所報告的主觀意圖還早約350毫秒。實驗後,Libet團隊得出了一個結論:自由意志和行為人的行為並不具因果關係,吾人所認為人可以透過自由意志,有意識地選擇做出某些行為動作,僅是一種想像。

然而,Libet團隊並不認為該實驗完全證明了自由意志不存在。從前述說明可知,受試者的主觀意圖於手腕移動的過程中似乎並未貢獻任何因果力,惟Libet團隊認為,受試者的主觀意圖扮演著控制動作是否發生的選擇。詳言之,倘若受試者欲使手腕移動,自由意志並不用做任何事,只要直接「允許」此動作發生即可;但是倘若受試者決定終止移動手腕的動作,其可利用自由意志「否決」此動作。是以,Libet實驗雖顯示受試者之主觀自由意志並未引發手腕動作,然而亦未否認人類擁有自由意志此事。

 

肆、美國法下之緊急避難──自由意志所面臨之問題

雖從前述之實驗,吾人並無法確定自由意志是否真實存在。惟如前言所述,自由意志作為法律系統中責任歸屬的前提要件,其如此深植於各國法制的概念,是否真沒有適用上的瑕疵?本文以下將簡述自由意志於美國刑法緊急避難所遭遇之困境。

不同於我國法對於緊急避難的承認,美國刑法長久以來並未將緊急避難視為一可被接受的阻卻事由,理由在於,緊急避難抗辯與美國刑法對於自由意志的假設間存有相當大的不協調。美國刑法信任人類擁有自由意志,從而正常個體有能力及義務在善惡之間做出選擇。然而,倘若緊急避難被法律接受,被告即可主張其係因環境施加巨大的壓力,以致於無法期待其採取其他行為,從而寬恕其採取的違法行為。也就是說,被告的行為是必要的,他並無其他選擇了。鑒於美國刑法中深植著自由意志的假設,故它拒絕接受緊急避難,並選擇無視緊急避難抗辯與自由意志假設間的明顯不一致。

或許確實,吾人尚無有關鍵性證據證明一個人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是由自由意志以外的因素所造成,或是自由意志並不存在,然而亦未有決定性證據證明自由意志確實存在,而使得人們可以選擇是否為法所允許或不允許之行為。於此可見,自由意志的存否對於美國刑法緊急避難抗辯的成立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同時亦因美國刑法並未完整解釋自由意志之於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的區別基礎,從而似有瑕疵存在。

 

伍、結語

本文於介紹完自由意志論證上的困境及腦科學研究成果後,引入了現今自由意志假設有待解決的疑問。上述概念皆係建立在自由意志存在的前提上,吾人可以進一步思考的是,倘若自由意志不存在時,整個社會的運作又會變得如何?近來社會心理學之實證研究顯示,當受試者被灌輸自由意志不存在的觀念後,較容易產生攻擊、欺騙、不幫助他人的行為。由此觀察,是否在社會中保留自由意志的概念,較有助於社會的建構(如因自由意志存在,而相信人將來有選擇改過向善的機會)?

或許透過以各式方法對自由意志的檢驗,吾人可以更清楚明瞭究竟我國社會想要的社會控制態樣為何,也能更貼近人類行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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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吳建昌,〈道德責任能力、自由意志與神經科學──一個實用主義的觀察〉,《生命教育研究》,10卷2期,2018年12月,頁64。

2.吳嫻,〈腦中的自由意志?對來自認知神經科學之實徵證據的擷選回顧〉,《生命教育研究》,10卷2期,2018年12月,頁2。

3.洪裕宏,〈腦科學反駁了自由意志嗎?〉,《生命教育研究》,10卷2期,2018年12月,頁30。

4.吳建昌,前揭註1,頁73-74;吳嫻,前揭註2,頁5。

5.吳嫻,前揭註2,頁5-6。

6.洪裕宏,前揭註3,頁34。

7.Cotton, M. (2015). The necessity defense and the moral limits of law. New Criminal Law Review, 18(1), 62-64.

8.吳建昌,前揭註1,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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