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源起(前言)
2020年底,政府釋出了一個重要的貿易政策,重新進口含有美國萊克多巴安的豬肉,簡稱為「萊豬」。甫一公布便引發全台廣泛的爭議,反對黨領袖,身兼國民黨立委的江啟臣率先宣布國民黨整黨反對此一貿易政策,並要求全體黨員落實「反萊豬」運動,因此國民黨執政的縣市以及議會著手進行地方立法工程,以自治條例要求地方管轄區域內之環保和食安機關,須落實地方政府萊克多巴安「零檢出」的政策。遂產生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權限爭議:中央立法後,地方議會能否「限縮」或者「放寬」中央所制定之法規範?
貳、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與爭議解決
我國憲法體制當中,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定在憲法第107 條至第110條當中,餘下法位階之規範,則分布在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制度法以及地方稅法通則當中,以上法規之立法皆屬於例示方式立法,除了可以清晰劃分考試、監察、司法之事物非屬於地方政府之權限外,關於行政權及立法權內部之事項劃分仍有許多爭執,又關於中央地方權限爭議,憲法也僅委託由立法院來解決,惟立法院本質上仍為中央憲政機關,是否可以公平公正的釐清雙方爭議,猶屬未知,大法官曾在釋字第553號解釋當中曾提及中央與地方事項與權限之爭議,可惜僅點到為止;其他的中央地方爭議事項,因行司法程序曠日費時且較無版面可搏,我國縣市首長甚至中央部會首長往往傾向以政治力解決爭議問題,進而減少了以司法救濟釐清中央地方權限爭議的機會。
參、釋字第738號解釋
本號解釋與本文所欲討論的萊豬議題最為相信,以目前行政院釋出的官方理由也有提到本號解釋,故以下討論之:
一、解釋背景
聲請人陳OO即金O電子遊戲場業,前經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同)核准於臺北縣三重市(即新北市三重區)經營金O電子遊戲場業(限制級),並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聲請人嗣向臺北縣政府申請變更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營業場所面積。該府認擬變更作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部分,因周遭九百九十公尺範圍內有學校,違反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而否准所請。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六0一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大法官解釋。
具體法律爭點為:在通說與實務皆認為中央法規僅為框架立法之前提下,究竟地方能否以自治條例增加或限縮中央法規的要求?
二、解釋內容
又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就此,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就直轄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基此,地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亦尚無牴觸。
系爭規定(各縣市之自治條例)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故系爭規定二、三、四所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等較嚴格之規定,尚難謂與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有違,其對人民營業自由增加之限制,亦未逾越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之範圍,從而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因電子遊戲場業之經營,對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足以產生不利之影響,立法者乃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以為管理之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一條參照)。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為達成上開立法目的之一種手段。系爭規定二將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保持之距離延長為一千公尺,且含幼稚園、圖書館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與其保持距離之場所;系爭規定三、四則分別將應保持之距離延長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究其性質,實為對從事工作地點之執行職業自由所為限制,故除其限制產生實質阻絕之結果而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應受較嚴格之審查外。且各直轄市、縣(市)就其工商輔導及管理之地方自治事項,基於因地制宜之政策考量,對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設定較長之距離規定,可無須對接近特定場所周邊之電子遊戲場業,耗用鉅大之人力、物力實施嚴密管理及違規取締,即可有效達成維護公益之立法目的,係屬必要之手段。
……各地方自治團體有關距離限制之規定,如超出法定最低限制較多時,非無可能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而須受較嚴格之比例原則之審查。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併此指明。
肆、延伸思考
一、釋字結論
本號解釋從四份不同意見書以及兩份部分不同意見書便可知,在大法官的討論過程中也極具爭議,因為中央既然屬於框架立法,究竟中央之法規是屬於上限或者是下限規定,學說與實務上依舊沒有具體且確切之結論,本號解釋充其量只能說此單一案件大法官認為地方將中央法規變更為更嚴格合憲,卻仍無法說服法律界地方可以將所有中央法規以地方自治條例變更為更嚴格。
二、行政院之見解
具法律背景之政務委員羅秉成在行政院記者會表示,地方萊豬零檢出之規定已經違反本號解釋,理由在於本號解釋曾表示:各地方自治團體有關距離限制之規定,如超出法定最低限制較多時,非無可能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而須受較嚴格之比例原則之審查。故地方零檢出已經實質阻絕並剝奪人民之工作或營業自由而屬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