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釋爭點(前言)
財政部之函釋,就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是否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二、解釋內容節錄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查其立法意旨,係立法者考慮國內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維持不易,故予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其經營組織之負擔。其免稅主體係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免稅客體係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專供該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且每一團體和機構最多可享有3輛之免稅優惠。至各該團體和機構是否附屬於同一法人,以及是否設於同一行政區域,則與免稅交通工具數量限額之計算無涉。
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應包括依各類福利法規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中央或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非營利機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且法人附設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其機構之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每一團體和機構經許可設立在案,具有獨立之財務及會計,得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其雖非法人,亦得為納稅主體。每一團體和機構,既得為稅捐之納稅主體,則得為依法享有稅捐減免優惠之免稅主體,自屬當然。
函釋稱:「另該條款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之立法意旨並顧及租稅公平,准以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及函釋之說明四稱:「……財團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免稅車輛數限額,應依本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規定以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限定同一行政區域內之法人及其附設之機構,應合併計算其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數量限額,使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附設而各自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其交通工具即使符合「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之免稅要件,亦不能各自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於3輛限額內免徵使用牌照稅,形同以該法人而非每一團體和機構為免稅主體,且限縮免稅客體之範圍,顯與上開規定之免稅要件不符,並與立法意旨有違。是系爭函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此範圍內,均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三、延伸學習:租稅法定主義之意義
自釋字第443號解釋開始,我國之法律保留體系便邁入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領域,至於法律保留原則在稅法領域之展現,即呈現在稅捐法定主義當中,稅捐係國家依法高權而強制課徵,人民無法獲得任何有感的對待給付,故常引發不滿而導致反抗,所謂「無代表不納稅」,即為此例。有鑒於此,各國之憲法莫不關注稅捐徵收及其相關法律依據,在我國憲法第19條亦有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之正當性必須有民主授權,換言之,國家課稅必以法律授權之形式呈現,此即所謂「稅捐法定主義」;在法律層級當中,可見於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此為將釋憲實務及學說見解而具體化的稅捐法律主義之依據 。
另外,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之要求下,針對人民不同權力侵害之程度,存在有不同相應位階之法律要求,在稅捐法定主義中,稅捐乃公法上法定之債,代表著對於影響稅捐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變更與消滅之事項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捐客體之歸屬、稅基、稅率,必須以國會通過之法律規定方屬合憲 ,屬絕對國會保留之層級,根據釋字第217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亦表達相同意旨;除此之外於釋字第640解釋號亦已承認「稅捐稽徵程序」亦屬法律保留事項。惟自釋字第565號解釋開始,其理由書第一段:「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且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從「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之論述觀察,可發現我國釋憲實務似乎改變見解,將稅捐之構成要件從絕對法律保留之位階降至相對法律保留。
但學說認為,人民之憲法上義務,僅有男性須完成服兵役之義務,而受教育的義務在現代社會早已趨近於權利之性質,故實際上僅剩納稅較具有單純的義務性質,因此對於稅捐之構成要件不可不慎,須具有較高之民意依據,應以國會通過之法律作為課稅基礎,採取絕對法律保留之位階;除此之外,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如有涉及稅捐構成要件,因決議之性質依照釋字第374號解釋:「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屬於行政規則,自不應對稽徵機關產生任何拘束力。
四、考點分析
本號解釋是近期最新的一號稅法釋字,解釋爭點為稅法基本三原則當中的租稅法律主義,屬於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點,又本解釋雖然涉及使用牌照稅,然而攸關的法條意義並不困難,因此很有變成考題的可能性,本條也涉及稅捐優惠的規定,在稅捐優惠的違憲審查首重立法目的之探求,社福機構之稅捐優惠,必然伴隨弱勢救助等等立法目的,也屬於考生可以臨場發揮並作答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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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號較為不重要故省略
2.其他兩者為:量能課稅原則以及稽徵經濟原則。